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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证人作伪证 法院开罚单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证人孙某作出司法处罚决定书,开出不诚信罚单,予以口头训诫并罚款1000元。


该起租赁合同纠纷系段某某起诉王某要求支付租赁费。该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段某某申请孙某出庭作证,孙某同时也出具了书面证明,明确指出段某某与王某之间挖掘机租赁费为每小时160元。二审时,王某上诉称其与段某某之间约定租赁费为每小时130元,并且其向段某某小孩舅另支付的15000元在总租赁费中应予扣除。王某为证明其上述陈述属实,提供了孙某为其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申请孙某出庭作证,孙某在证明中不但否认了挖掘机租赁费为每小时160元的内容,且称王某通过段某某小孩舅一次性向段某某支付了15000元。二审开庭过程中,孙某又称其只见到王某向段某某小孩舅支付过钱款,具体数额多少钱其并不知道,因段某某小孩舅也经营挖掘机,王某支付的款项具体是向谁支付也不清楚。当法庭询问孙某为何作相互矛盾以及虚假的证言时,孙某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并一直沉默。证人孙某不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存在“哪方申请其作证,孙某就作出对哪方有利的证言”的情形,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  


后经合议庭批评教育,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鉴于孙某认错态度较好,合议庭经研究决定作出上述司法处罚决定书。


  来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