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评估值严重虚增。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33号)。本案系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四、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9号)。本案系一起以不实盈利预测信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2015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重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描述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相关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不切合实际、将部分已终止的框架协议披露为已签订协议;新时代证券作为上述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并购重组环节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功能发挥的重要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五、盈方微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利用境外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盈方微)以在境外开展数据中心业务为名,在不具备业务开展条件、不能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2015年度利润2300余万元。本案的查处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严厉打击利用境外业务掩饰财务造假规避监管调查的行为,强化信息披露的严肃性。
六、天翔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典型案件。2018年1 月至7月,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借款以及民间过桥拆借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天翔环境资金20.9亿元未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利,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必将受到严惩。
七、海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典型案件。2019年6月12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印股份)披露合作进行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股价涨停。经查,公司披露的预防有效率、专利技术及业绩预测等缺乏依据,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蹭热点、炒概念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处。
八、新绿股份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5号)。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为了兑现挂牌前的业绩对赌承诺连续造假的典型案件。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绿股份),从2013年至2015年账外设账、虚开发票,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累计虚增收入9.3亿元,虚增利润1.4亿元。本案表明,超越企业盈利能力的业绩对赌不但容易形成资产泡沫,而且可能引发舞弊动机,公众公司参与市场活动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九、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0号)。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2015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众华所)在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被行政处罚)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对圣莱达虚构财政补助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5月,众华所在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被行政处罚)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工程项目真实性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中介机构要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做到勤勉履职,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信的鉴证意见。监管部门将突出强化中介机构检查验证、专业把关的职责定位,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德邦证券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1号)。本案系一起主承销商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的典型案件。2015年7月,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2018年被行政处罚)债券主承销商,未充分核查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对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和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本案的依法查处,对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债券市场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勤勉尽责,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一、罗山东等人操纵市场案(刑事判决书[2019]浙07刑初40号)。本案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罗山东团伙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合谋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获利4亿余元。2018年7月,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1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证监会将进一步优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共同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十二、吴某某团伙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股市“黑嘴”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的重大典型案件。吴某某团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网络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推荐“盘后票”,该团伙提前通过私募机构、场外配资大量买入相关股票,引诱散户买入的同时卖出获利。2019年3月,该团伙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股市“黑嘴”严重破坏信息传播秩序,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证监会严肃查处各类操纵行为,推动市场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十三、赵坚操纵市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8号)。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华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赵坚与公司原财务总监楼金萍、配资中介朱攀峰合谋,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过程中人为控制股票停牌时点,操纵股价。本案的查处表明,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严重违反证券法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市场机构相关各方应远离“伪市值管理”。
十四、吕乐等人操纵市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5号)。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吕乐联合他人利用资管账户与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合计获利1500余万元。本案查处表明,证监会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执法协作,坚决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促进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运行。
十五、林军操纵市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9号)。本案系一起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价减持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6年,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利股份)实际控制人林军为减持定增认购的股票,组织数名公司高管操纵本公司股票,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投资者、做市商跟进购买。林军等人减持7329万股,获利2.9亿元。操纵股价破坏新三板市场定价功能,误导投资者决策,是证券法规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新三板市场各类操纵行为,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
十六、张郁达、张晓敏操纵市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7号)。本案系一起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虚构利好信息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7年,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奔腾集团)实际控制人张郁达及其配偶张晓敏,通过公司配合发布虚假收购信息等方式,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本案的查处表明,证监会密切监控全市场各类异常交易,对于恶性操纵市场行为一经查实严惩不贷。
十七、孙洁晓等人内幕交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9号)。本案系一起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春兴精工)在筹划收购CALIENT Techologies,Inc.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及董事郑海燕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买入春兴精工股票合计2.75亿元。本案表明,并购重组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证监会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十八、袁志敏等人内幕交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号)。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袁志敏联合他人,在公司依法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前非法买入金发科技股票合计1500万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远离内幕交易等违法红线。
十九、上海熙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3号)。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老鼠仓”典型案例。经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熙玥)投委会集体决策,2015年1月至3月,上海熙玥实际控制人邓二勇使用“竺某英”证券账户与公司担任咨询顾问的“熙玥1号”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获利495万元。案件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高度自律,恪守诚信操守。
二十、丰利财富挪用基金财产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3号)。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典型案件。2015年9月,私募基金管理人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利财富)发行的私募产品“长安丰利24号”跌破止损线。为恢复交易,丰利财富伪造文件和印章,挪用其它两只私募产品共4240万元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本案表明,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保护持有人利益,私募基金也不例外。
来源:证监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