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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与修改?附:律师相关建议 | 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VS 章程


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呢?又如何修改呢?


目 录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章程相关决议无效

三、律师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若干建议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案例再现


明某公司成立一人公司


郭某某与朱某利、郑某耀三人投资设立了明某公司,并通过明某公司于1993年1月21日在大陆独资设立了某凌公司。公司成立之初,章程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名称为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为郭某某先生”;第十五条规定:“自章程获批准之日起成立董事会,成员共5名……”;第十六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隔六个月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的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通过。涉及重大权益问题,须由正副董事长联合签署,才能生效”,公司成立之初的董事会成员为郭某某、郑某耀、吴某丽、吴某琼、叶某俊,其中郭某某担任董事长、郑某耀担任副董事长; 1997年7月,某凌公司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所附资料《董事会决议》(1997年7月1日)载明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郭某某、郑某耀、朱某利、吴某丽、吴某琼,其中郭某某担任董事长、朱某利担任副董事长; 2001年2月18日,某凌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一致通过决议:公司董事长由郭某某变更为朱某利,董事会成员不变,同日,明某公司变更某凌公司公司章程即《独资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二》。


股东郭某某要求确认章程修正案无效


股东郭某某认为,朱某利于2008年3月8日不幸逝世,吴某丽在未经授权及通知其他董事会成员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27日单独签署了《独资经营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当时,吴某丽仅仅是某凌公司的董事,并非法定代表人,且关于某凌公司章程的相关事宜,应由2/3的董事会成员出席,并通过出席董事的2/3以上人数同意方能通过,而该章程修正案除了吴某丽签署外,未经任何董事签名,故该章程修正案所涉及内容应属于无效。同时,某凌公司在未通知郭某某及朱某利已死亡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通过伪造郭某某及朱某利签名,“签署”并“表决”了《董事会决议》,并将董事会成员由5人变更为3人,并擅自除去了郭某某的董事身份。故请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于2008年3月27日由吴某丽签署的《独资经营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2008年6月27日由吴某丽、郭某某签署的《外资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三》所涉及的内容无效。


法院确认案涉章程相关决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董事会决议》(2008年6月27日)第(2)项内容:某凌公司董事会成员由5人变更为3人,即由郭某某、郑某耀、朱某利、吴某丽、吴某琼变更为吴某丽、吴静旻及范富洋,法定代表人由朱某利变更为吴某丽,这些事项应由股东决定。关于《独资经营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三》亦应由股东决定。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可知,《独资经营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三》中的“明某国际有限公司”印章与《独资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二》中的印章不同,《独资经营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东莞某凌五金塑胶厂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三》中“明某国际有限公司”的印章并非明某公司的真实印章。因此,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案例来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898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章程相关决议无效


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问题。

1、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制定

成立公司须制定章程,作为内部自治规约,因此,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具有重要作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因而没有股东会,因此,由全体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也就只能由仅有的一名股东制定。

2、案涉公司的章程违反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案涉争议的文件涉及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任命、公章程修订等。这些内容,均涉及公司章程,应由唯一股东明某公司决定。案涉决议、文件内容并非由股东决定,因此,被法院确认无效。


三、律师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修改若干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章程制定与修改如何进行?马良君律师特提出如下建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唯一股东制定和修改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主要由发起人制定,同时公司在申请设立时,还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据此,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其公司章程必须由唯一股东自行根据公司法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亦由唯一股东实施。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法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适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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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