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能力 | “欣”说法第10期
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大娃:
二娃吗?我是大娃,父亲的身后事已经办得差不多了,现在我们也该把父亲那套房子处理一下。
二娃:
还能怎么处理?当然是我一半,你一半了。
大娃:
但是这两天我收拾父亲房间时,发现一份他生前写的遗嘱。
二娃:
遗嘱是怎么写的?
大娃:
父亲说把房子全部留给我。
二娃:
不可能,父亲生前还亲口对我说要把房子留给我。
大娃:
遗嘱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确实是父亲的笔迹。
二娃:
父亲生前医院鉴定过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连咱们兄弟二人都分不清,还有能力立遗嘱吗?这份遗嘱肯定是无效的。
大娃:
那我们只能法院见了。
一份白纸黑字的自书遗嘱,
却因立遗嘱人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
而无法确定其效力。
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可以立遗嘱吗?
我们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在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果其病情达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则应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规定,此时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其病情较轻,没有影响到正常的辨认和意思表示能力,此时所立的遗嘱有效。至于病情的严重程度,则需要相关医学的鉴定。
本案中,大娃和二娃的父亲生前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所立的自书遗嘱应属无效。因此,我们建议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在设立遗嘱之前先进行精神鉴定,在精神认定为正常的情况下设立遗嘱,以免遗嘱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遗嘱设立需谨慎,
法律效力要知晓。
相关鉴定不可少,
否则麻烦免不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