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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一方患有严重智力残疾,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案情


南通通州一智力残疾女孩在家人的安排下结了婚,但婚姻并不美满,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并判决该婚姻无效。


90后女孩王某自幼罹患智力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平日寡言少语,不易沟通。2011年王某领取智力贰级残疾证。2016年,王某在家人安排下认识大龄青年张某,两人在民政局领证结婚,但此后王某婚姻生活并不和顺。2019年,王某父亲申请法院判决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王某父亲代理王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王某自幼患有严重智力残疾,在结婚登记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结婚行为及其后果缺乏完全的判断和预见能力,其与张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的智力残疾未能治愈,两人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长久以来,精神疾患群体的婚恋问题是一个社会敏感议题,涉及到婚育人权、家庭伦理、优生优育及法律禁忌等多重问题。精神疾病患者,由于持续性或间歇性缺乏认知和行为能力,不能理解婚姻实质意义,难以履行家庭成员义务,无法建立和维持正常夫妻家庭生活,有的并不适宜结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传宗接代”、“冲喜”、“找生活依靠”等目的,精神疾病患者在家人安排下结婚生育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是男女精神疾病患者“相互凑合”,有的是身体残障人士与精神疾病患者结合,农村地区还有穷困大龄男性娶“傻媳妇”现象。


本案中,王某自幼严重智力障碍,一直未能治愈,其对登记结婚的社会意义和法律后果缺乏认知,亦无法进行正常家庭生活,应属于《婚姻法》规定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所以法院并未判决其离婚而是认定其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


精神疾患群体的病情多样,程度不一,很多难以完成经济收入、扶老携幼以及情感交流的家庭角色,此类特殊群体婚姻遭遇现实生活更容易产生矛盾,走向破裂,而一旦进入离婚诉讼,又牵涉到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状况鉴定、监护人确定及离婚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此类离婚纠纷程序繁琐、实体复杂,建议对待此类群体的婚配问题应慎之又慎。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