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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以案说法 律师调解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作用(二)

上周,作者介绍了两个律师诉讼调解比较成功的亲办案例,本周再来分享两个。


案例三,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环氧地坪施工服务,约定工程总金额近14万多,但施工合同只有甲公司盖章,合同签署后甲公司如数将发票开给了乙公司,并完成了相应的施工项目。乙公司于发票开具后1个月内,支付了工程款25000元,余款11万多乙公司拖欠2年之久,甲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乙公司,因临近年底案件被法院要求先行进入诉调程序。调解当天,乙公司法人亲自到场,最终通过本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达成调解,乙公司支付8万元工程尾款,分三期在3个月内付清。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则甲公司有权以11万多的金额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乙公司按约支付了调解方案的所有尾款。


律师体会:从调解金额上来说,甲公司虽然未拿回全部工程款,但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从委托到立案到调解到收回款项,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如果因为死咬金额不让步,无法达成调解意见,进入诉讼程序,则诉讼周期(一审、二审)有可能长达912个月,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又会产生执行成本,不仅拖时间,且执行效果未知。


案例四,甲公司是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A夫占股83.33%B妻占股16.67%,为拓展业务,甲公司引入一支以C为主的销售、技术团队,A以甲公司名义与C等签署《入股合作协议》,将甲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引入团队,其中C35%的股权,利润分配的比例亦按股权比例来进行,最终的股权比例中没有B的股份,且未进行工商变更。合作2年后双方闹掰,最终在C的强烈要求下,与A等其他股东签署《利润分配协议》,仍按之前的股权比例对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了利润的分配,约定C的利润分配金额为税后252万,支付期限为20191231日,但该分配协议中仍未有B的分配安排。后C在债务未到期前的1个月内,即向法院提起了盈余分配纠纷之诉,要求按税前金额支付,并查封了甲公司的账户,甲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应诉。本律师首先对未到期的债权进行起诉和查封的行为,以及超额查封的情况向法院提出了保全异议,其次因该案中股权转让的过程涉及侵犯小股东B的股权以及盈利分配的权利,本律师同时申请法院追加B为第三人,双管齐下,给对方施加压力;后C又向法院申请追加A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利润分配协议》中提到了A对盈利分配款的共同支付义务,此案一度进入焦灼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互相试探,但始终找不到一个突破口。后又遇新冠疫情,诉讼程序拖了很长时间,但法院并未因此延长审限,后临近审限结束前2周,法院通知正式开庭,开庭中关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代理另一方处分共有股权、C的股权是从A的份额中转让还是从B的份额中转让出来、对于B的权益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C的盈余分配款应为税前还是税后的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开庭过程仍未能达成调解,法官庭后也明确表示不主动参与调解,如要调解,双方自行协商,讨论出明确方案后,法院才出调解书。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在和大股东A协商后,本律师尝试直接与C进行最后一轮调解方案的沟通。最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除按税后金额扣除甲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后,C同意让步7万元,且甲公司可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剩余款项,其他诉讼成本、保全成本均由C承担。收到余款后立即申请解封甲公司账户。


律师体会:在公司股权纠纷中,参杂了很多复杂因素和个人情感,以及诉讼和账户冻结对企业经营、企业融资会产生客观的不良影响,导致调解方案无非是用空间换时间还是以时间换空间。委托人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调解方向和策略的参考依据。而且本案中确实有比较多的争议问题,作为小股东的第三人确实也很难举证和攻破。调解不失为一种节约诉讼成本和尽快解决影响公司经营的制约因素的最佳方案。有时越过对方代理律师直接和对方当事人取得沟通,也会大大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