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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是否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

原告焦玉成系孟秀芝之夫、焦洋系孟秀芝之子。2006年5月开始孟秀芝在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工作,2011年4月孟秀芝辞职后于2012年10月重新入职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并被派至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河北支行)工作。

对于孟秀芝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2014年7月20日孟秀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原告及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均认可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未为孟秀芝缴纳社会保险,孟秀芝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5年11月29日死亡。

二原告及被告和兴物业公司均认可对于孟秀芝是否属于工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由被告和兴物业公司提供保洁、食堂等服务,孟秀芝担任保洁工作。

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以津和劳仲不字(2016)第1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确认孟秀芝与被告和兴物业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和兴物业公司退还原告工服押金300元。3、要求确认孟秀芝属于工伤。4、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药费4385.64元、火化费380元、救护车费用310元、殡葬服务费9170元、丧葬补助金281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一审判决:

一、孟秀芝与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二原告工服押金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后和兴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认定孟秀芝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29日之间与和兴物业公司为劳务关系,认可一审判决第二、三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孟秀芝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终止。上诉人曾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递交认定孟秀芝为工伤的材料,但该部门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接收材料,亦未向上诉人出具书面材料。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必然属于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就是说如果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已经终止,双方关系应当是属于劳务关系;反之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却依法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就本案来看,因孟秀芝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当认定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孟秀芝与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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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