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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尽到精神赡养责任,能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一位孤寡老人,生前得到了朋友的精心照料,但老人所需的费用大部分均由自己承担。没有尽到经济供养的责任,能否继承相应的遗产?法院突破以往在认定履行赡养义务时只考虑经济供养和劳务帮助的传统做法,与时俱进,认可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并最终判决朋友黄某可以继承相应住房补贴,鼓励邻里相助行为。


案件回放


黄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黄某多年来一直对陈某照顾有加。后因陈某身体渐差,在陈某要求下,黄某将陈某送至福利院,相关费用由陈某本人工资收入缴纳。二人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某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


两年后,陈某因病去世。陈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黄某因与该公司产生遗产继承纠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其继承陈某应享有的由该公司支付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某上诉至南京中院。


法院判决


二审中,法院至福利院及被告某公司处进行了调查,福利院的被调查人陈述,黄某经常看望陈某,陈某亦对黄某很信任。陈某同事及邻居陈述黄某对陈某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并为老人办理丧葬后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某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黄某继承(具体数额以房改办审核为准)。


对话法官


黄某是否有权继承陈某遗留的住房补贴?公号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武琼。


根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陈某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某作为其朋友在陈某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某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虽然陈某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法院认为,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也需要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某作为独居老人陈某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黄某虽不属于陈某法定继承人,但对陈某抚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陈某无其他继承人,其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为陈某遗产,故法院认为陈某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黄某继承为宜。因二审中新查明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故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