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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诉权如何行驶?附:律师关于监事(会)诉权建议 | 监事(会)

监事(会) VS 董事高管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其中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监事(会)如何提起诉讼呢?


目 录


一、监事(会)行使诉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监事起诉被驳回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代表诉讼若干建议


一、监事(会)行使诉权案例再现


合资成立公司,李某担任监事


中某公司于2000年7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00年7月24日中某公司章程记载: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李某国为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为中某公司监事。

2003年7月15日的中某公司章程修正案记载:李某国出资40万元,李某出资10万元。


监事发出查账通知,未获回应


2016年4月12日,李某向中某公司及李某国寄送《关于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履行监事职责的通知》,通知载明:请中某公司及李某国在收到本通知起两日内提供相应财务账册、业务档案、经营合同、经营资料供李某检查,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产生费用由中某公司承担。两日内未明确答复的视为拒绝。

中某公司收到该通知,但未向李某提供相关材料供其检查。


李某起诉法院,要求保护监事职权被驳


李某查账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中某公司立即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经营资料等供李某检查,保证李某履行监事职责。

法院认为,公司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范畴,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的权利,监事应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行使。本案李某同时具有监事和股东的身份,法院释明后,李某确定以监事身份提起本诉,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5124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521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监事起诉被驳回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职权问题。

1、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是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对象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内容为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具体来说,监事(会)的监督权主要包括财务监督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股东会议提案权、诉讼提起权、公司经营情况调查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公司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整体行使职权;如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则由监事行使职权。

2、案涉监事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在诉讼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遇阻,监事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其履行职权。

监事或监事会,是公司内设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诉权的情况下,公司的内设机构不能对公司提起诉讼。监事或监事会的诉权,只针对特定事项,不针对财务查账,且该诉权也非针对公司,而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代表诉讼若干建议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有限公司具有重要作用。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包括诉权,但其诉权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诉权。为此,马良君律师特对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诉权行使提出如下建议:

1、监事代表诉讼的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2、监事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监事代表诉讼,必须是在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同意提起诉讼情况下方可行使。

3监事代表诉讼的行使时间

监事代表诉讼,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内进行。

4监事代表诉讼的主体

监事代表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即以公司为原告起诉。

监事代表诉讼的被告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

5、监事代表诉讼的代表人

在监事代表诉讼中,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根据监事(会)决议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诉讼。

6、监事代表诉讼的结果承担

监事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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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