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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以案说法 律师调解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作用(一)

一、调解的适用

大家都知道,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案件即便进入诉讼程序,调解都是始终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从收到法院传票之日起,到进入法院诉讼调解阶段,再到正式开庭阶段,乃至到审判结果出来前,在审限内都可以进行,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乃至再审阶段都可以进行。

 

二、调解的优势

首先,调解书的生效,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调解书一经生效,若当事人一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大大缩短和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再者,就是调解书不会在诉讼文书网站上公开,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最后,调解结案后,当事人预缴的诉讼费用可以减半收取。

 

三、亲办案例

今天,作者以两个以调解结案的成功案例来说说律师调解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发挥的作用。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支付货款近48万多元及利息,同时查封甲公司银行账户,甲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查封裁定后,便委托作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在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因甲公司有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如果法院判决,双方事实和法律关系都非常明确,法院基本会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便一审判决出来还可以上诉,但诉讼程序的冗长以及账户的查封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影响和不便,因此作者采用调解的方式,开庭前和开庭过程中都争取和对方律师达成调解意见,最终为甲公司减免了5万元的货款和全部利息,但自愿承担了一半的诉讼费用,同时原告当庭申请解除对甲公司账户的查封。

 

案例二

A个人与B公司签署酒店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约期限为10年,但经营至第2年,B公司品牌并未带来经济效应,A便口头与B 公司运营负责人解除协议,且拖欠了B公司品牌使用费、系统维护费、滞纳金共计约16万元,遂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偿还上述费用,且根据协议,若双方解除协议,A应向B支付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多。一审A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支持B公司所有诉讼请求。二审A委托作者提起上诉,在开庭过程中,作者以可得利益损失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显失公平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且超出上诉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损益相抵原则、被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为由,主动争取调整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同时查询了相关特许经营协议可得利益损失的其他判例并提供给法院作为参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为A减免了13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应付款项分期支付。A虽然要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但二审上诉费用也减免了一半。

 

以上两个案件的调解方案和调解结果,既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都获得了当事人的良好认可。

 

下期再为大家介绍两个亲办案例,同时总结一下案件调解的心得和体会。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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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