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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刑事案件中处理民事赔偿?来看这份白皮书︱上海二中院

导  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往往导致被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


大家都清楚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在接受刑事追诉时,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处理被害人主张的民事赔偿要求?


针对以上种种疑惑,上海二中院发布了《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向社会大众介绍了上海二中院处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接下来,大家带着问题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何特点?


根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分析,刑附民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被害人诉请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赔偿数额较大;被告人因被羁押,工作、收入无保障,赔偿能力较弱;另外,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支持的赔偿范围,导致被害人的诉请远远大于法律规定支持的金额。


法院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刑附民案件有三种结案方式:直接判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调解撤诉。其中,这三种结案方式也有其各自的优缺点。


比如,直接判决有较强的既判力,但法院支持的数额有限,无法支持前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请。


通过司法救助能从被告人之外获得经济补偿,但因申请程序、材料多,往往需要较长周期,被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赔偿。


而调解结案,是三者中最有优势的结案方式。一方面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另一方面也能帮助被害人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补偿。既能促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也能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重点?


刑附民案件大部分以调撤方式结案是上海二中院的审理亮点所在。上海二中院在处理大量刑附民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二三”工作机制,具体是坚持“一个重点”、“两个途径”、“三方努力”的工作方法。


也就是告知在刑附民案件中,要重点关注案情本身,明晰矛盾,确认双方的责任与争议。通过被告人赔偿和司法救助两个途径,积极为被害人争取经济补偿。同时,法院要做好引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直接矛盾,接受调解方案。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中需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会影响刑事部分的审理进程,导致案件审理时间的延长。法院对此一方面积极建议立法层面明确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会向被害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及时提起诉讼。


2.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和条件、对刑事部分量刑提出意见、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等诸多专业问题,被害人对上述问题往往产生不解和困惑,对案件处理会造成一定困难。法院建议在刑附民案件中引入法律援助机制,帮助被害人高效、高质量参加到诉讼中。


3. 案件审结后,因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经济困难等因素,执行困难,被害人一方往往难以短时间内获得补偿。法院对此探索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承办人沟通联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更多详细内容,请看白皮书全文:


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

白皮书


*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因犯罪遭受人身或财物损失,均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文讨论的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被告人触犯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章罪名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往往具有矛盾激烈、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概率较高等特点,故本文以此作为讨论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具有补偿被害人损失、恢复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对刑事案件的审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具有的民事性、依附性、复合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易被忽视,但随着社会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不断更新,司法救助制度的全面铺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近年来对此领域少有专门研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不少难点,亟待我们对此领域进行梳理总结。


故我们通过2016-2018三年间审理的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分析调研,通过对审判数据的趋势、规律进行分析,梳理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情况,以期为发现并解决难点、总结并推广亮点提供实践素材。


一、2016-2018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及审理情况介绍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情况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总量有所下降


2016-2018年,随着普通类刑事案件的收案总量略有回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收案数也呈下降趋势。


2016年我院共受理普通类刑事一、二审案件915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2件,其中一审附民案件31件,二审附民案件21件


2017年受理同类案件910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6件同比下降30.70%,其中一审附民案件30件,二审附民案件6件


2018年受理同类案件811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件同比下降44.44%,其中一审附民案件17件,二审附民案件3件。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量同比同期已呈放缓趋势。


2、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请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刑事案由,被害人就财产、人身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2018三年来受理的一审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都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而且涉案刑事案由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中。


2016年受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44起,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31起,占一审收案的70.45%;


2017年受理同类型案件43起,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30起,占一审收案的69.77%;


2018年受理同类型案件32起,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17起,占一审收案的53.13%。


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且诉讼请求数额较大


囿于人身损害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均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这些原告人因为刑事案件遭受了相当一部分的物质损失,有的甚至还会对其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急需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其经济上甚至是心理上遭受的损失,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除正常产生的医疗急救费用外,多数还提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


然而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而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支持的赔偿范围。


另,从2016-2018三年的数据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远远高于法律规定支持的金额。2016-2018年受理的108起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标的额大于100万元的有7起,占整个刑事附带民事收案的6.48%,诉讼标的额大于10万元的有101起,占整个刑事附带民事收案的93.52%。其中有104起案件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106起案件提出了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弱


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高额诉讼请求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往往是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无保障容易诱发犯罪的高危人群,赔偿能力较弱。


分析2016年-2018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情况,可以看出在涉案的90名被告人中,有固定职业的31人,占总人数的34.44%,无业的59人,占总人数的65.56%。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9人,高中学历的有19人,初中及中专学历的有39人,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有23人。其中更有28人具有前科劣迹,占总人数的31.11%。


此外,我院受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还具有罪行严重、服刑时间较长的特点,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则更小。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强烈的赔偿需求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有限的赔偿能力就成为一组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情况


1、审理方式:附带民事部分通常先于刑事部分结案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我庭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07件,结案率达99%。


其中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6件,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1件。以审结的76件一审案件为研究对象,附带民事部分先于刑事部分结案的占98.68%,刑事部分先于附带民事部分结案的占1.32%,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部分结案前均以调解撤诉的形式先行结案。


附带民事部分先于刑事部分结案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为了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争取到更多赔偿,审判人员积极就赔偿事宜对原告人与被告人进行调解;


二是为了帮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原告人申请司法救助,较多原告人选择在刑事部分结案前就民事部分撤诉;


三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结果,即原告人是否接受赔偿、对被告人是否谅解,是刑事部分被告人量刑情节的酌定考虑因素。


2、审理难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难度逐渐增加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往往具有案情重大、矛盾激烈的特点,这为案件审理、赔偿调解都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平均审理天数呈现增长趋势。


造成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平均审理天数增长的原因,除上述刑事案件重大、复杂的固有特征外,还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关: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个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案件的进程不了解,往往贻误了立案的时间;


第二,在需要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中,承办法官需要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之后不论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准备材料亦或是法院审批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天数。


3、审理亮点:绝大多数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从结案方式来看,自2016年至2018年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结案的比重逐年增加。


2016年审结的30件一审附民案件中,裁定撤诉的有23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76.67%;判决结案的有7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23.33%;


2017年审结的27件一审附民案件中,裁定撤诉的有22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81.48%,判决结案的有4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14.81%。另有一件案件因为两位被害人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其中一方裁定撤诉,另一方依法判决结案。


2018年审结的19件一审附民案件中,裁定撤诉的有16件,占附带民事结案书的84.21%,判决结案的有3件,占附带民事结案数的15.79%。


大量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与我院规范、有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救助这一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通过给予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经济上的压力,体现国家司法的人文关怀。


2016-2018年通过裁定撤诉方式审结的62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对被害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制度,而被害人家属也在得到司法救助之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表示服从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刑事部分的判决,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判决;二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获得一定的国家司法救助款,并提出撤诉;三是进行调解,由被告人及家属自愿赔偿一定金额,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撤诉。如上述数据可见,目前我们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与上述三种结案方式的优缺点有一定联系。


一是直接判决具有较强既判力,但获支持的赔偿数额有限。

直接判决方式可以明确被告人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且直接判决具有较强的既判力,被告人必须履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请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一方面,从上述审判数据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且诉讼请求的数额较大,这其中大量原告人提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若直接判决,则无法支持原告人提出的此类诉请,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与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数额之间存在较大落差。


另一方面,虽然被告人必须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但因我院审理的普通类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服刑时间较长,且绝大多数被告人因犯罪丧失经济能力,实际履行能力较弱。综上,直接判决可获得支持的赔偿数额有限,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亦有限。


二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能够帮助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个别案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周期较长。

目前,若被害人及其家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同意撤回附带民事上诉,可以依规定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在短时间内可以拿到国家司法救助金。


但从审判实践来看:


第一,当被害人及其家属户籍在偏远省市时,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往来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间较长;


第二,个别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法律知识有限,需要较长时间准备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客观上导致申请时间较长;


第三,在个别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继承权的被害人家属较多,其家属均需对救助的方式、数额及救助金的实际接收人达成一致,需要较长的协商时间。


因此,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在客观上适合申请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我院做了大量工作,以克服上述可能出现的困难,帮助其顺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三是调解结案在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促进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等多方面都均有较大优势。

一是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被告人或其家属愿意代为的经济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且愿意弥补其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主观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新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调解促使被告人进行赔偿能够对案件审理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在调解促使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接受赔偿的情况下,能够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获得较直接判决更大数额的经济补偿,且能够帮助被害人尽快得到经济赔偿,及时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的经济困境;


三是在促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够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调解结案,其效果不仅局限于个案的处理,而且能够向社会传递一定的司法正能量,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能够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效率。


因此,基于上述考虑,虽然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矛盾激烈且调解难度巨大,但我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时并未局限于直接判决的方式,而是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存在调解可能时,努力在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时,依照相关规定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最大限度内获得经济补偿,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撤工作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院党组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坚持不懈采用调解方式,促使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调撤方式结案。


从上述审判数据来看,2016年至2018年,我院在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调撤率逐年增高且均保持在高位运行,特别是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调撤率达84.21%,位居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为辖区重大刑事案件的顺利审结和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奠定了坚强基础。


我们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撤工作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丰富调解工作内涵、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将多年的调撤经验进行提炼,逐步形成“一二三”工作机制,积极运用于一审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中,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什么是“一二三”工作机制?


“一二三”工作方法是指在一审刑附民案件中坚持“一个重点”、“两个途径”、“三方努力”的工作方法。


首先,在一审刑附民的调解工作中坚持“明晰矛盾”的工作重点,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化解矛盾,而明晰矛盾是化解矛盾的前提,这就意味着必须划清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矛盾,才能正确厘清双方的民事责任,做到“公平”处理双方的民事争议。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明显数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请求时,除耐心倾听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之外,我院还通知被害人参与庭审、被害人家属旁听庭审,以便让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够从案情出发,逐渐明确双方责任与争议,才能够为后续化解矛盾奠定基础。


其次,通过被告人赔偿与司法救助“两个途径”,为被害人积极争取经济补偿。


在普通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从上述审判数据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在被害人因刑事犯罪造成严重伤亡的情况下,为解决被害人提出较大数额经济赔偿要求与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矛盾,在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尽其所能向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经济赔偿的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为被害人争取经济补偿,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经济困境,我院将被告人赔偿与提供司法救助相结合,积极落实国家司法救助规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在法官主持调解的过程中,会将直接判决、调解赔偿、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三种方式可能获得的经济赔偿数额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够清楚该案所有的赔偿可能,在此情况下,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够初步接受调解赔偿、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解决方案。


最后,通过法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方引导,促进案件调解撤诉。


在明晰双方责任与争议以及确定补偿方案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往往较高,仅依靠法官一方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解释,往往不能够完全打消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赔偿数额的疑虑。


此时需要法官积极协调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及时了解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及能力,并通过诉讼代理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释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情况以及国家司法救助政策,通过多方引导,让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并完全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从而主动申请撤诉。


四、深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工作,完善此类案件相关政策规定,理顺此类案件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适当扩大支持的赔偿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个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而是在一审开庭之后、宣判之前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部分的审理进程,导致案件审理时间的延长。


因此,我院建议从立法层面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做进一步明确,明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期间,以便案件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能够合并解决。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据此,针对被害人残疾和死亡两种情况,法院仅能支持由于残疾和死亡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但对于残疾和死亡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则不在支持范围内,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要求赔偿金额往往较大但能够支持的金额往往较小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院建议从法律解释层面适当扩大支持的赔偿范围,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支持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请求数额与支持数额相差甚大的矛盾。


二是引入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机制,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民事诉讼特征,但是其与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仍然存在较大区别,其刑事诉讼色彩更加浓重。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出于公平原则,为了使被告人能够得到专业辩护,以从法律知识层面上有能力与公诉机关形成“对抗”,引入了法律援助机制,然而在具有强烈刑事诉讼色彩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涉及到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和条件、对刑事部分量刑提出意见、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等诸多专业问题。


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多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于上述问题产生不解和困惑,在调解工作和申请司法救助工作方面存在困难。


因此,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述特征,我院建议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机制,以便从专业角度引导、帮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完成诉讼过程,促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高效、高质量审结。


三是建立刑事案件执行工作、刑事案件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绿色通道,以帮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尽快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在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刑事案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矛盾激烈的特殊因素,因此我院建议,针对直接判决的案件,在与执行工作的对接上建立绿色通道,对于未赔偿到位的案件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尽快转入执行程序,以便尽早解决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


此外,对于要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我院建议建立此类案件的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申请材料、尽量缩短立案时间、建立刑事案件承办人与民事案件承办人沟通联络机制,以做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信息共享,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