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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存在四大风险,你了解几个?

新沂男子张严借用亲朋名义购买了7间商铺,其中1间登记在其姑父赵问名下。几年后,赵问因欠款,该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张严以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新沂法院驳回张严的诉请。法官表示,张严为规避限贷政策,借用赵问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2010年,张严要一次性购买10间商铺。因受贷款额度限制,其中7间是其借用亲朋名义购买。赵问是张严的姑父,张严借用赵问名义办理了其中1间房屋的贷款手续。为避免纠纷,张严与赵问等约定,房屋实际购买人仍为张严,首付款由张严交付且在购房发票中明确注明购房人、交款人均为张严。购房后,张严找人将商铺打通并装修,后用于快餐店经营。此后,购房贷款由张严偿还,经营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张严支付。


2015年元旦期间,赵问意外去世。赵问与所在单位粮食购销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后新沂法院判令赵问妻子张红及其子女赵静、赵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赵问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42万余元及利息。粮食购销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赵问名下商铺。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粮食购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3月,张严向新沂市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张严所有,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新沂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赵问,且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应认定赵问系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张严与赵问之间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张严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张严可以请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该权利不能阻却执行。


近日,新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严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买房的行为存在四大风险:


首先是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


第二,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第三,即使登记人认可,但如果其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也可能导致房屋被查封。


最后,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


当事人借名买房往往是出于规避限购政策、保障性住房限购政策或者信贷政策等目的,借名买房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这些政策的架空,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非法因素。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无论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还是政策保障性住房或者商铺,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名义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借名人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新沂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