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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表决如何进行?附律师相关建议 | 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 VS 议事与表决


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且有效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怎样设计?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表决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与表决建议

 

一、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表决案例再现


成立公司,制定章程


某某逊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股东为轩某公司和案外人天津XX有限公司。某某逊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其中,三名董事人选由天津XX有限公司推荐;两名董事人选由轩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推荐。……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十六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四名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某某逊公司的董事会由曹某飞、杨某、徐某、W、DR组成,由曹某飞担任董事长。


召开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


2018年1月6日,某某逊公司向其各位董事发出《上海某某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如下:“上海某某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曹某飞召集全体董事于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下午1时于上海市XX路XX号XX中心2号楼2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会议内容:因公司经理兼首席执行官DR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故对罢免DR公司经理及首席执行官职务、对其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事宜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公司监事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会议非常重要,请务必准时出席。未按时出席者,视为同意罢免DR的公司经理及首席执行官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8年1月9日,针对上述董事会会议通知,某某逊公司的董事DR和W向另三名董事曹某飞、徐某、杨某发出《关于不同意解聘公司经理等的回复》,主要内容:“一、DR与W均不同意解聘公司经理DR的公司经理及首席执行官职务。二、《上海某某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简称“《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任期三年;《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行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等;《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四名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三、结合前述一、二所述,根据《章程》,在董事DR与W对决议内容均明确反对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无法满足四名董事表决通过决议之情形,从而无法达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任何违反《章程》达成的董事会决议均为无效决议!”

2018年1月17日,某某逊公司的董事长曹某飞召集董事徐某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杨某委托曹某飞代为出席并表决。某某逊公司的监事戴上列席该次会议。董事DR和W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任何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主要是两项内容:一是罢免DR的经理及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某某逊公司的经理一职暂由董事长曹某飞兼任。


公司起诉,法院判决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轩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要求确认某某逊公司2018年1月17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逊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的,系公司治理的依据。该《公司章程》就董事会设立、董事长选举、董事会会议召集、董事会所议事项表决等均有明确约定。《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要由四名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且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涉案董事会决议是在其董事DR及W未出席会议,且对《上海某某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故涉案董事会决议的作出不符合某某逊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决议不成立。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3539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238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问题。

1、关于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议事方式是指董事会会议讨论问题的形式,表决程序是指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的步骤、方式。董事会通知方式、召集和主持、议程的提出与确定、董事有效出席人数、议题审议规则、表决方式等都属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内容。除法律规定外,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2、董事会会议记录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可包括所议事项、董事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切记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因为这是董事对相关事项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3、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

与股东会表决方式不同,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人头主义"。董事会全体成员地位平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只有一票的投票权。可见,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一个集体行使职权的公司内部机构,而不是个人负责制。

4、案涉董事会会议情况分析

某某逊公司《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公司治理的依据。该《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要由四名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且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而本案系争2018年1月17日的某某逊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在其董事DR和W未出席会议,且对其内容明确表达反对的情况下作出的,故不符合某某逊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与表决建议


由上文分析可知,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制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可见,有限公司股东对此有很大的自主权。为此,马良君律师特向广大的股东朋友们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议事与表决规则

既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关于董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规则制定权,股东们就应该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具体、详细、可操作的规定。规定的越具体,越有利于会议的顺利召开与有效表决。

2、董事会无权不召开会议而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可采用书面议事方式,即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但董事会决议并非可以不召开会议而直接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可书面作出,则规定无效;如果董事会不召开会议而直接作出决议,则将面临被确认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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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