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
案情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此案为金融借款纠纷,债权人为闵行本地的一家金融机构,主债务人同样是本地企业,因未清偿到期借款,债权人将主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均诉至法院。
此案虽然涉及众多当事人,查清全案事实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法律关系清晰,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本身亦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该案法律适用明确,并决定由商事审判庭副庭长杨超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如此,审判组织可以精简,无需人民陪审员来回往返,同时与疫情期间的在线庭审等技术相配套,尽快确定庭审时间,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避免违约责任的扩大。此案以在线庭审进行审理,时长半个小时左右,最终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表示切实感受到法院工作的认真负责,简明的审理程序和新型庭审技术让大家吃下了“定心丸”。
法条链接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闵行法院
围绕上述改革内容
积极探索繁简分流的创新方式
1.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厘清案件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权利义务清晰的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2.依法扩大独任制审判组织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律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进行梳理,不必再组成合议庭,而是适用独任制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提高整体办案效率。
3.充分运用在线庭审技术,以亲民便民的举措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时空上的便利;并结合书状先行、诉辩合并等新型庭审方式改革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在保障案件公开公正审理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
文字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商事审判庭 熊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