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可以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吗?附律师相关建议 |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职权 VS 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实践中,可以将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吗?是可以全部授予还是可以部分授予?
目 录
一、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会职权不能授予董事会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建议
一、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案例再现
制定章程,成立公司
2009年10月19日,徐某霞与某某公司拟定了《安顺绿洲某某宾馆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主要载明:由某某公司发起,由某某公司和徐某霞共同出资租赁场所,合股经营某某宾馆;某某公司51﹪(127.5万元);徐某霞49﹪(122.5万元);章程由双方共同订立,第七条规定:宾馆设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1、决定宾馆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酬事项;3、选择和更换由股东派出的监事;4、审议批准宾馆总经理的报告;5、审议批准宾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宾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宾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宾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宾馆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宾馆章程;12、制定宾馆的基本管理制度。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宾馆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2、董事会决议解散;……。
股东对章程中董事会相关职权产生争议
徐某霞认为某某宾馆章程第七条规定了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方式对某某宾馆进行解散等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犯了股东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宾馆章程未违反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该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签订,并未侵犯任何股东的权益;
股东徐某霞多次与股东某某公司协商对该条款进行调整和规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确认章程中董事会职权相关条款无效
在协商无果后,股东徐某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某宾馆章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分别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章程规定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某某宾馆章程第七条第(八)、(十)、(十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股东会的法定权利规定由董事会行使,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来源]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商初字第3号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会职权不能授予董事会
本案中,公司在章程中将许多法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是否有效,本律师结合案例作如下分析:
1、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权利)
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享有十一项职权,包括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权、审批权、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享有十一项职权,可概括为宏观决策权、经营管理权、机构与人事管理权、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见,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2、权利可以授予他人行使
我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看,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其执行机构,因此,理论上,股东会可以将其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3、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违反。
案涉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从法律上说是无效的。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授予董事会建议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许多自治权利。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或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基本文件,也是公司的必备性法律文件,是股东自治权利实现的一条途径。但公司章程既要体现自治权,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被法院确认无效。
公司章程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的约定是两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东会的相关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那么,如何实现合法、有效的授权呢?马良君律师特根据法律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1、考虑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构建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是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这种架构安排,有利于公司形成清晰的决策机制和利益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
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需考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保证权力的制衡。否则,将与公司法的精神向违背,最终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2、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
众所周知,公司决策、管理、人事安排过程中,大股东比中小股东具有较大的优势,如大股东在董事人选的权力上一般大于中小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将股东会的所有职权均授予董事会行使,将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上没有任何发言权,必将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不能将股东会的所有职权均授予董事会。
3、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股东会的哪些职权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实践中,除考虑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安排、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外,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等,就属于股东会的“专属权利”,如果授予董事会行使,将是无效的授予。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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