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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保险销售巧舌如簧,不如保险条款多看几秒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上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2015年1015日,远邦公司向紫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其公司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55383665.05元,特别约定注明:“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如皋支行。本保单固定资产包括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码头、油库及附属设备、设施,办公楼已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围墙,油库租赁他人保管的油品等。其中固定资产中已剔除所有的船舶,保额人民币7221724.95元”。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贵公司已向本人交付《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并详细介绍了条款内容,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远邦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了印章。紫金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同意承保,在收取保险费后,向远邦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了保险期间自201510160时起至2016101524时止。

2015年119日晚,远邦公司出租的油罐卸油时发现大量油品泄漏,当晚即抢修。次日,远邦公司即告知紫金保险公司,因该次漏油事故,造成31.672吨油品泄漏。紫金保险公司收到报案通知当日即去远邦公司现场勘验,并与远邦公司制作了询问笔录,远邦公司反映造成该次漏油事故的原因是中转站法兰接头里的石棉垫片老化受损加上巡视不及时造成的,远邦公司员工黄建秋、王德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加盖了远邦公司印章。20151225日,远邦公司向紫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理赔,紫金保险公司接受该书面申请后不置可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远邦公司在卸油时因中转站法兰接头里的石棉垫片老化受损致石油泄漏,加上巡视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漏油量较大,给远邦公司造成了损失,该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事故情形,紫金保险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远邦公司认为,其于事故发生后,通知了紫金保险公司,而紫金保险公司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接受了其书面的理赔申请,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远邦公司,其至今未通知远邦公司是否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即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属于保险理赔的程序性规定,即便紫金保险公司违反该程序性规定,也不影响依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认定,故对远邦公司前述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驳回远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远邦公司负担。


二审认为: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紫金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远邦公司保险金。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远邦公司即告知紫金保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随即去远邦公司现场勘验并制作询问笔录。远邦公司在询问笔录中反映造成案涉事故的原因是中转站法兰接头里的石棉垫片老化受损加上巡视不及时造成的,该公司员工黄建秋、王德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加盖远邦公司印章。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远邦公司自认的上述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紫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远邦公司上诉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案涉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紫金保险公司在收到其理赔申请后,未以明示的方式将核定结果通知我公司,应对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综观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该法条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的及时核定义务和核定后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下,保险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核定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下,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案涉事故不属保险责任事故,紫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紫金保险公司在收到远邦公司理赔申请后,未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远邦公司,紫金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不能据此否定本案不属保险责任事故的认定。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1、保险人收到保险事故发生报案后,应及时联系被保险人,查勘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及情形,以便准确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从而及时作出理赔或拒赔决定,避免因事故情形无法查明导致错误判断;

2、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尽量了解保险承保范围,阅看保险条款,在未收到或未能正常查看条款情况下,尽量不要在投保单上作出查看承诺,以便保险理赔时占据主动地位。


本文作者:陈龙,上海骥路律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