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野生动物碰了就犯法!
警示!又一例宣判!全国已有多人获刑!这些野生动物碰了就犯法!(附名录)
3月3日下午,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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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商城县冯店乡某林场分别设置4个绳套,后捕获1只27斤重的野猪,并带回家中食用;2019年农历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用猎狗在商城县冯店乡连塘河村附近山上先后猎捕7只黄缘闭壳龟(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并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0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缘闭壳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猎狗在商城县境内的信阳市黄缘闭壳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多只黄缘闭壳龟,破坏了黄缘闭壳龟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000元(已缴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据悉全国多人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查看详情请点击:疫情警示:非法收购、猎捕野生动物,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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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案件承办人 杨泽川
1、哪些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猎捕、购买、运输、出售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获取法定的资格方可进行,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上述动物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尤其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则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如陆龟、蛇、鹰等,我们更应提高警惕。
2、本案中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是如何评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五号)》第四条规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地龟科类基准价值每只600元,再结合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经核算,本案七只黄缘闭壳龟(二级保护动物)的价值为21000元(7只×600元×5)。
法条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2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公益高效及时等优势。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仅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
这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吃了就违法!
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很多人疑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再比如一些动物(如兔、鸽等),其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除此之外,都不能吃了。第一财经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兽纲”有14种,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鸟纲”有25种,包括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有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有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蛛形纲”有1种,为蝎子,别名“全虫”。“昆虫纲”有3种,包括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多足纲”有1种,蜈蚣,别名“天龙”。
有专家对记者表示,禁止食用上述驯养繁殖类野生动物,势必会对相关产业和养殖户产生收益产生影响,但有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决定》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来源:信阳法院、郑州中院、泉州中院、永春法院、重庆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