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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讲】第3期 |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共有房产依法非拍卖处理的执行规则

精选杨浦法院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诠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展示法官审判思路和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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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杨浦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既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又合理平衡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探索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共有房产的执行思路。该案荣获2017年度上海市法院“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的顺利执结,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仅有房产且与案外人共有的执行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林敏申请执行刘晓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共有房产依法非拍卖处理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

 破解执行难  民间借贷  共有房产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张平向申请执行人林敏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10月31日前还款并按日万分之七的利率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依约出借了70万元,但截至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仅归还部分款项。

 2013年11月,被执行人刘晓向林敏出具担保书,愿意就张平尚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张平、刘晓仍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遂涉诉。


 审判情况

 审理中,林敏、刘晓、张平达成调解,约定刘晓、张平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林敏借款本金570609.80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72296.26元,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974.50元。


 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林敏遂申请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刘晓、张平名下财产展开缜密调查。后查明两人名下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社保记录,但被执行人刘晓与其母阮宁共有位于上海市国定路某弄房产一套。执行法院依法做了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在山东省曹县涉案,该房屋已被该院首封)后,传唤被执行人刘晓到庭(被执行人张平下落不明),最终,申请人林敏与被执行人刘晓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晓在2014年10月19日之前支付欠款本金570609.80元利息72296.26元,案件受理费4974.50元。

 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刘晓到庭,责令履行义务,但刘晓表示没有工作无力履行。后执行法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发现家庭装潢、其家庭状况皆无经济困难迹象,遂与被执行人刘晓母亲阮宁谈话,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法律宣传,其母阮宁承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冻结了担保人阮宁的养老金账户。

 申请人表示,欠款达80多万元,通过养老金执行周期太长,请求加大执行力度,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刘晓、张平及担保人阮宁名下仅国定路某弄一套房屋,处置难度较大。后因被执行人刘晓对拒不履行,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刘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之母即担保人阮宁表示愿意解决本案,请求提前释放被执行人刘晓。其后阮宁将其名下房屋挂牌出售,并带领买家多次至法院协商,但因该房屋尚存在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的查封,无法出售。为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多次与曹县法院执行法官联系,告知其被执行人愿意履行义务,在被执行人将执行款项交至本院后,请曹县法院发函给本院,委托我院解除查封。曹县法院执行法官表示同意,后本院主持,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林敏,以及曹县法院案件申请人赵斌到本院协商,确定欠款本息,最终确认本案申请人林敏本息债权合计950,000元,曹县法院债权人赵斌本息债权合计2,200,000元。担保人阮宁在2017年7月24日直接汇款950,000元给本案申请人林敏,林敏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晓和阮宁名下房屋的查封;同日阮宁直接汇款2,200,000元给曹县法院债权人赵斌,赵斌向山东曹县法院确认收到款项,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发函至本院,委托解除国定路某弄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案及曹县人民法院赵斌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注解

执行中遇到的两大难点


一)被执行人名下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无车辆、无社保。


(二)对于被执行名下唯一住房处置困难。第一,该房屋系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第二,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需征询案外人意见、析产,处置程序复杂。


执行法院“三管齐下”


(一)多实地走访。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执行手段皆有所了解,一些被执行人涉诉前将其财产放置于亲朋名下,导致法院无法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故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摸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注重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情况。本案中,执行法官在实地走访中从被执行人的穿着、家庭装修等方面作出判断,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二)加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与调解、法律宣传并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失信、拘留等措施的同时,积极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沟通,向其宣传生效法律文书的庄严性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同时,经过司法拘留,对阮宁也好,对被执行人刘晓也好,都有了紧迫感,主动找到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出售房屋。

法院通过点对点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社保记录,被执行人张平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刘晓名下与其母阮宁共有的上海市国定路某弄房产,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且其母并非案件被执行人,且未对该房产份额进行析产,执行难度较大。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与案外人阮宁谈话,由其自行确认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这样就解决了房屋上产权人有并非债务人,无法处置房产的问题。


(三)全国执行一盘棋。因为该房屋上有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又是首封,标的200余万元,又是抵押权人,造成如果由杨浦执行拍卖房产,将可能造成先行解决抵押权,再行安置被执行人后,本案债务无法全额解决,这样,对于案件全部解决不利。执行法官多次与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联系,协商处理,在执结本案的同时,曹县人民法院案件也一并得以执行完毕。

本案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时,既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又合理平衡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探索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执行的思路。该案的顺利执结,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上海杨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