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确实无法履行的合同,应当解除

亲办案例:

20162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食品废料收购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产生的面包边角料和废膜全部销售给乙方,不再售予他人及单位;乙方负责每日货物清运车辆及装车人员,甲方用叉车辅助乙方装车;乙方自合同签订日起,支付甲方贰万元保证金,由甲方开具收据,合同有效期满后,退回保证金;甲方每日生产的面包框边角料按现有饲料市场价格(以玉米每吨1760元为例)定价为每吨1110元,如果玉米价格上浮或下浮百分之二十,面包框的边角料价格也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废膜每吨为8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6222日起至2017221日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0元保证金。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至2016310日。201631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要求涨价,要求面包框边角料的价格变更为1300/吨,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当日起被告不再向原告出售相关货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217日签订的《食品废料收购承包协议》;实际履行期按合同约定的1年期限执行。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无锡诚海饲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公司由于工人制作工艺的提高,产生的面包边角料及废膜很少,目前被告已经将部分边角料进行二次利用,制作成新的食品销售,所以剩下的边角料废膜已经很少,被告无法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该每日产生的不确定数量的废料和废膜并非特定物,这些非特定物,无法适用强制履行。而原告却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的,属于例外情形。最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除此之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如房屋或者车辆被司法查封,被限制交易,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以及事实上不能履行(如目前全国多地省市对购房房屋出台了限购政策,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符合当地的限购政策,会导致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部分合同判决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也最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