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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合同履行:疫情=不可抗力?|《合同法》

导读:正当人们喜迎春节之际,新冠病毒来势汹汹,一场没有硝烟的抗击病毒战役也随之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为防止病毒急剧扩散,诸多省市陆续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这些措施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那么,疫情的发生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本文将为您解析。


何为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疫情发生就一定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近期,本律师接到多起关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电话咨询,情况各异:有被强制隔离,无法履行买卖合同;有因人在国外,因害怕回上海后被感染而援引不可抗力拒绝回国履约的;还有企业因疫情生意惨淡,还需要支付高额商铺租金,欲退租的等等。

以上种种情况,皆因疫情产生,那么均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或者解除合同?本律师认为,绝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认定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时,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公布后,为有效控制人口流动避免扩散,国务院已经决定延长春节假期,武汉市首先被“封锁”,随后,各省市也根据自身情况,规定了企业的复工期限。疫情发展初期并不是所有城市均实行封锁,部分城市后来因为疫情蔓延才陆续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此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

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物等所在地区是否实施了足以阻却合同履行的相关措施。因疫情在各地的情况不同,各地对此实施的具体措施的程度也不同,有些城市将全部小区均实行封闭管理(比如武汉自211日消息称已经实行全部小区封闭管理),有些城市则仅仅是发现被感染病例的小区或者周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还有的仅对发现病例的单元楼进行封闭管理。在国外的合同当事人,有些国家对去往中国有相应的限制或者禁止进入措施。这些措施,对阻却合同履行起到直接影响。

第三,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疫情及为防止疫情蔓延所实行的一系列措施与不能履行义务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述电话咨询中,有因害怕上海有疫情,不愿回国履行合同,所在国亦未实行进入中国的相关措施。这种情况下,虽有发生疫情,但对其履行合同没有任何影响,仅仅因主观害怕感染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显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解除或者免除责任。

如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亦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09年5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根据实践需要,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尽管对于该条规定,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但其目前是关于情势变更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在2019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客流量明显下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部分企业甚至长时间没有收入,此时,如果是承租商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主张变更合同,减免部分租金。


律师提醒:

因疫情原因,确属于不可抗力需要免责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上述合同规定,提供相应证据,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未能及时通知,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主张情势变更,减免相应租金的,应当先尽量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者解除。

多难兴邦,相信在举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民一定能够共克时艰!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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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