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
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般父母双方可能会有较大争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法院裁判的原则如何,本文将为你一一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中仅确立了哺乳期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根据子女权益和具体情况判决的大方向,但未明确具体的抚养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具体的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哺乳期子女的抚养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也就是说2周岁以下子女虽法律规定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协商由男方抚养。上述不宜由女方抚养的情形中第三种情形属于模糊概念,但是实践中如女方无吸毒、赌博、家暴等严重过错,一般不予认定为第三种其他原因,也就是女方轻微过失一般不影响哺乳期子女抚养权。
二、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意见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法院的裁判原则为:在相对照顾无其他子女一方的情况下,选择对于子女成长身心健康、生活环境、教育条件更优益的一方。并且对于年龄较大,有一定认知能力的子女,法院会更多的了解孩子的内心想法,尊重孩子的意愿。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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