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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解除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法

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会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如何合法进行解除,本文将结合2019年118日最新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一一解析。

《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九十三条及九十四条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所谓约定解除权顾名思义就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一方关于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另一方可以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若一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直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该条具体理解如下: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这里的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怎样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通知解除: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一方行为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时,守约方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守约方应当通知对方,对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使用书面形式,如:书面通知函、短信、微信、邮件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到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

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通知方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并确认不同意解除合同。

这里所说的发出单方解除通知的一方,是指享有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的一方,所以法院此时应当严格审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异议期限内未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日第46条)。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例外: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日第49条)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一方要求解除,法院往往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考虑,不会轻易判决合同解除。此时,法院会严格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据约定解除合同是否通知对方等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如果需要单方解除合同,务必严格按照双方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并慎用单方解除权,避免因为行使权利不当造成提出解除合同方违约,最终导致不利地位。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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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