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
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意思表示要成为要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要约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特定化。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但有些情况下,要约也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告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但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很少的人。但无论有几人,如果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意思表示能否成为要约,还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即具有缔约目的。
四、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的意旨
所谓“表明”,并不要求有诸如“得到承诺合同就成立”的明确词语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即可。所以,是否“表明”,应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的语言来判断。
五、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
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即要约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而必须明确清楚。所谓“完整”,即虽然不要求事无巨细,但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一个合同必备的条件。
附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附二:相关案例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宁达某某有限公司与汉天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7)沪01民终3468号]
裁判要点: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基本案情:
一、汉天公司是一家外贸生产企业,与宁达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汉天公司委托宁达公司代理出口,并办理出口保险事宜。
二、2015年年初,汉天公司为ANNA’SLINENS,INC(以下简称美国公司)生产家纺制品,委托宁达公司代理出口,并办理出口保险事宜,由宁达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三、后美国公司破产,致使汉天公司损失价值1,162,817.75美元的货物。汉天公司委托宁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定,理赔金额为799,072.61美元。2015年12月10日,保险公司通过中国银行支付了上述理赔款。
四、宁达公司获得理赔后,书面通知汉天公司需扣除代理费用后,另暂扣107,000美元的理赔款。双方遂涉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宁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天公司629,818.17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宁达公司据以佐证其主张的计算书系一张单面的A4纸,上面仅手写了几行公式和数字,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无法看出与本案系争事实存在关联,且宁达公司和汉天公司亦未在其上签章,故本院认为其不能证明双方就“以保险理赔款799,072.61美元扣除107,000美元作为结算金额”达成意思一致。
三、宁达公司主张汉天公司根据计算书确认的金额开具了发票,且发票对应的货物数量是涉案货物的全部,因此表明汉天公司已经同意了按计算书确认的金额结算。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