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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保险利益,防止花钱购买的保险合同无效丨保险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要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上可估量


三、设立保险利益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义务,若没有保险利益限制,容易诱发利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进行赌博的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后,为获得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故意损坏保险标的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坏程度。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18)鄂06民终2068 ]

案情简述:

2016929日,张某某驾驶耿某某所有的鄂F×××××号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二车受损。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对车辆损失委托评估确定损失价值为21996元。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提起诉讼。 

鄂F×××××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为耿某某,耿某某于2016624日在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16885.2元,保险期限自2016710日至201779日,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一、张某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张某某系耿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享有保险索赔权利,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系该车的被保险人,故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辩称张某某不是被保险人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耿某某将车辆交给张某某驾驶,张某某对该车具有管理义务,从而产生了保险利益,故张某某可作为被保险人主张索赔权利,不受耿某某与保险公司所达成协议的约束,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张某某保险金23096……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四、五、六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张某某请求渤海财险湖北分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依据是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以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有车辆所有权人、投保人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张某某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张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审判决:

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律师意见: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投保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3、购买保险时应审慎自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免因错误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或无法得到赔偿的后果。


本文作者:陈龙,上海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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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