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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这种形式有据可查,可有效防止争议,利于解决纠纷。

关于书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因为,此种情况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电话等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这种形式因其直接、简便、快速,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如商场买衣服、菜市场买菜等。但口头形式发生争议后,大多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在实践中,还可以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这种形式即“其他形式”。如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没有要求承租人退房,承租人没有退房且继续交租金,出租人也接受租金,此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附:相关案例

案件来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2016)0104民初32940]

裁判要点:

当事人虽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能够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一、2015110日,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物流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乙方将本协议项下仓储用途的仓库出租给甲方使用,租期自2015110日起至2015228日止。

二、审理中,案外人某某物流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上述租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之后由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储、运输业务。

三、2015318日,发件人任某通过电子邮箱(renXXXXXXXXXXXXXX@163.com)向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财务王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账目我司已核对完成,总金额为94,574元,开票方面我们建议在月底的时候给您最终的信息,可以确定分为两次开具,第一批开票为三个内容:租金33,480元,装卸费2,810元,转运费10,800元,剩余的47,484元整全部开具成转运费(需要分开开具),由于总部目前在变更审核权限,故将在月底一起告知开具的情况等等。

四、201578日,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账号xxx内汇入款项33,480元;2015716日,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再次向上述账号内汇入款项10,800元。

五、合同期满后,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拖延付款。经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款项47,484元,并支付以47,484元为基数,自2016111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

裁判理由:

一、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虽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某某物流公司的情况说明和已查事实及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付款行为能够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以其他形式确立的合同关系成立。

二、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发件人为任某的邮件中有明确的指示付款信息,并对交易总金额及剩余未付款金额也予以了确认。虽然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邮件内容不予确认。但是,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对其两次付款行为以及付款金额为何与邮件中的指示付款金额相吻合作出合理解释。

三、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有税务认证信息,这与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其是根据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指令开具相应名目及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不矛盾,故推定该邮件内容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并据此采信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主张。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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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