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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嘱瑕疵导致的遗嘱无效系列之— 自书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继承法

法条索引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例锦集

无效情形1  遗嘱未注明年月日

农某生有三子,农大、农二和农三,农某的妻子和农三在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农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女农某倩由农某抚养。在农某倩十八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为弥补孙女自小缺失的父爱,农某对农某倩疼爱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交由农某倩一人继承。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自书遗嘱一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日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大、农二将农某倩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农某的遗嘱无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法院经过审理分析,判决该遗嘱无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基于赵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房产由农大、农二及农某倩共同享有。

 

无效情形2  未提供遗嘱的原件

陈某3与苏某系夫妻,两人生育陈某1、陈某2两子女。苏某于2011年死亡,陈某3与秦某自2013年开始同居,陈某32015年死亡。

秦某提供了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是被继承人陈某3本人书写,该遗嘱无陈某3的署名和日期,另外一份遗嘱是秦某提供的由陈某3签名的遗嘱的照片,无原件。

法院经过审理分析,判决第一份遗嘱上的字迹虽为陈某3本人书写,但该自书遗嘱既无签名又无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确认该份遗嘱无效。至于秦某提供的落款人为陈某3、落款日期为2015624日的遗嘱复印件的效力,因秦某无法提供该遗嘱的原件,导致原审法院无法对该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采信


无效情形3  遗嘱内容表达不清

孙某在世时留有遗嘱,内容为:“百年之后,其拥有的位于某某地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居住。”但是二儿子看到这个遗嘱后,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套房产,法院最终判定该套房产老大和老二按照法定继承一人一半。

上述遗嘱中,老人的真实意思是想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但因表述不清,仅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留给了老大,但“所有权”却没有确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无效情形4  立遗嘱人处分了无权处分的财产

周女士的父亲去世得早,留下了一套房产,现由周女士和母亲一起居住,产权人为母亲。母亲临去世之前,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给了大儿子,引起了二女儿周女士和其他两名子女的不满。遂起诉至法院,确认该遗嘱部分无效。

经审理查明,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周女士父母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遗嘱中母亲却处置了属于父亲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的1/2由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即母亲和四个子女每人五分之一的份额分配,即周女士和其他两名子女各占1/10的份额,母亲的1/101/2份额由大儿子继承,另加上大儿子自己法定继承的部分共占7/10的份额。

 

律师建议

1)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若遗嘱有两页以上,需要立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2)遗嘱结尾必须注明年月日;尽量采用公历日期,以避免日期混淆不清,影响遗嘱的最终效力;

3)若自书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在继承人处书写,继承人应尽量提供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时的录音录像等资料,以作证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意志清晰;

4)遗嘱应尽量不作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5)自书遗嘱使用打印件易引起纠纷,建议不要使用打印件;

6)若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建议制作公证遗嘱,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7)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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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