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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

法条索引: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制度解析:

该项制度是在买卖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为了对自己未来物权的确定而提前进行预登记,能够对不动产起到临时保全的作用,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在将来能够实现。在临时保全的三个月内,如果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的,或者对不动产权利有损害的,将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同时,如果超过三个月买卖双方仍然未进行正式的物权登记,预告登记将会失效。

实践意义:

一、该制度在一手房预售、二手房买卖中,具有重大意义。在一手房预售中,不动产往往均没有实际建成,便开始进行房屋买卖。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后,对将来买受人不动产权利进行确认,且该种权利在将来一定会实现。但由于预售合同仅仅受《合同法》调整,规定的也只是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一旦出现一房二卖,两份买卖合同势必会有一份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如果有一份进行了预告登记,就能有效排除另一份买卖合同申请本登记。

二、有效防止原权利人在交易过程中,做出损害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到购买人名下的行为。由于不动产权利仍然在原权利人名下,其对不动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无法从实体上限制原权利人处分房屋。比如在买卖过程中对不动产又再设定抵押。

三、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卖人因其他案件被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在强制执行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不动产时,由于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排除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处分,买受人请求停止处分的,法院理应支持。

律师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法律赋予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权利,在购买不动产过程中如果能够擅用该制度,可以为自己筑起一道防火墙,有效保障今后将会取得的不动产物权顺利变更到自己名下,最终成功实现不动产物权。

附办理流程: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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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