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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保险,警惕交通安全统筹“暴雷”|保险法

保险与交通安全统筹介绍

成立目的:

保险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交通安全统筹是为了倡导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属于交通运输过程中的一种安全保障机制。


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措施,具有风险补偿功能,是针对交通运输高风险行业特点,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而产生的保障措施。


活动范围:

保险公司分布于全国。

交通安全统筹公司主要活动于河北省。


从业条件:

保险业务主要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交通安全统筹没有专业法律依据及行政法规保障,主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的契约行为。


行业监督:

保险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交通安全统筹无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仅作为一般企业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


律师解读

1、交通安全统筹并非保险,属于通常公司业务项目,不符合法定保险属性。

2、交通安全统筹风险远高于常规保险,注册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数十亿元,而成立一家具有交通安全统筹经营范围的公司,注册资本仅为数千万元,风险明显过高。

3、交通安全统筹项目产生纠纷时,法院多认为虽约定有效,但行为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


本文作者:陈龙,上海骥路律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