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吗?|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自愿原则,那么,合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吗?答案是否定的。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关于遵纪守法原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享有自由权利,因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
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经济秩序,此时,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至于哪些方面需要干预、怎么干预,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梁慧星先生归纳了十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4)射幸合同,此处所说的射幸合同为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等;(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行业自律价等;(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及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等合同;(10)暴利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遵纪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依法订立、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
附:相关案例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与阮某某所有权纠纷上诉案[(2016)沪02民终9572号]
裁判要点: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一、阮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2015年5月,阮某某委托王某某帮其找人代孕生子,王某某先后收取了阮某某5万元,后该事项因故未继续。
二、后双方涉诉,阮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其支付的钱款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阮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阮某某让王某某为其联系代孕事宜,该行为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原审认定双方委托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需指出的是,原审虽判决阮某某归还王某某支付的钱款,但阮某某亦应对自己此次行为的不当之处有清晰的认识,并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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