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合同法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合情合理,任何一方不应享有特殊的权利,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其体现在《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主要有: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对格式合同的规制等。
公平具体的具体含义: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的。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在当事人真实意志与其外在的表示不一致,而局外人又无从判断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来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此外,某些看起来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但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与公平原则相背,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此种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弥补自愿原则的不足。
附:相关案例
案件来源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枞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皖07民终113号]
裁判要点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案情
一、2005年12月3日,某某镇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某某湖及某某租赁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某某镇履行了交湖及某某圩的义务,从2014年起某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某某镇承包金,截至《某某湖及某某租赁合同》期满之日止,某某公司尚欠某某镇承包金为43.2万元。
三、因某某公司未能按约定给付而成讼。
四、某某公司以某某镇与下属村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不足造成群众闹事、用工程车堵路、在其承包区域内建造自来水厂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下欠的承包金,并反诉要求某某镇赔偿其各项损失1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某某公司给付某某镇人民政府承包金43.2万元。二、某某镇给予某某公司一次性经济补偿13.2万元。两项两抵,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镇30万元。
裁判理由
某某镇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湖及某某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某某镇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某公司应承担给付承包金的责任。某某镇要求某某公司给付尚欠的承包金,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本案在诉讼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故某某镇要求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已无必要。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某某镇的违约和过错行为造成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以及经营性损失,其要求某某镇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枞阳县某某镇东乡自来水厂系涉及公众利益的民生项目,某某镇同意在该水域设立并无不妥,但自来水厂的生产对某某公司经营活动的确存在一定程度限制,以及某某镇虽然协调弥补了其合同期限的矛盾,但其超出经营管理期限向某某公司出租经营权,客观上给某某公司的水产养殖造成影响,结合案件的实际,可由某某镇酌情给予某某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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