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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职工与公司的关系及公司的民主管理

关于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职工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应采取措施提高职工素质;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时,由工会代为签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潮流,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民主管理,可营造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从第18条的规定可知,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员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

在我国的很多民营企业中,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薄弱环节。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力,都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因为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通过民主程序,否则,在一些劳动争议中,这些制度可能会被相关机关认定为无效。因此,为规避风险,企业应依据公司法及劳动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完善相关民主制度,健全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执行程序。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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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