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不缴社保的申请,企业就可免责吗?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贵司不要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这是某员工交给所在企业的《不缴社保申请》中的一段文字。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的企业主为节省开支,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并要求员工向企业提交《不缴社保申请》;还有的员工为了尽量多拿现金报酬,要求企业不要为自己缴纳社保。这种员工自愿或不自愿的不缴社保,企业能够免除不缴社保的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即便员工自愿申请,也不能免除企业的义务。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但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可向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权利的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一旦员工主张后,企业仍需为员工补缴,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还存在多方面的风险。员工可在多种情况下主张企业因未缴纳社保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需要企业主们慎重对待。
附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
附二:相关案例
案件来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2017)豫13民终6076号】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可向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权利的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27日,高某某与某某南阳啤酒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某某到某某南阳啤酒公司财务部门任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1月26日止……第十三条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2009年6月30日,双方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某某南阳啤酒公司从高某某每月工资中扣发个人社会保险费应缴部分,并同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某某南阳啤酒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费用。2011年5月份,某某南阳啤酒公司无故单方解除与高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某某南阳啤酒公司在高某某务工期间,仅给高某某缴纳2008年5月份一月的养老保险费。高某某因无故被解除合同和得知某某南阳啤酒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缴纳相应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后,曾向某某南阳啤酒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某某南阳啤酒公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费义务,但某某南阳啤酒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仍拖欠高某某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未缴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某某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高某某(曾用名高丽娜)补缴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标准依照当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平均数额缴纳)及产生的相应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二、某某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丽娜经济赔偿金14868元。三、依法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某某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丽娜经济赔偿金14868元;
二、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某某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高某某(曾用名高丽娜)补缴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标准依照当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平均数额缴纳)及产生的相应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三、依法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高某某要求某某南阳啤酒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可向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权利的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原审对此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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