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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担保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第五条之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申请执行人在遇到公司欲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供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应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可到工商机关调取该公司的章程,或要求公司章程有公司盖章、股东签字。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据此,在审核公司的担保行为时,还应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担保限额的规定,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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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