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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日常生活中,时常可以听到有人说“我是公司的法人”。这种说法成立吗?

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体,而不是个人。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自然人代而为之,即任何公司均须有自然人为其"代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称为法人代表人,我国习惯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个人只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说“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定为一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在对外关系上,我国法律认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不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而是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法: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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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