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如何出质?
财产份额 VS 份额出质
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可以出质?出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要求有何不同?
目 录
一、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问题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纠纷案例再现
1.2018年11月20日,某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某某银行委托某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向某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信托总期限为12个月。
2. 2018年12月20日,某信托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依据某信托公司与某某银行签订的信托合同,将某某银行交付的信托资金向某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金额贰亿元整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个月。
3. 2018年12月20日,某信托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资金信托权利质押协议》,某某公司以其持有的深圳某基金49.703%的基金份额(对应实际交付出资额为4970.30万元)为某某公司在某信托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 贷款资金后交付2亿元,某某公司未全额向某某银行返还贷款本金、利息,某某银行起诉请要求某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等,并在债权范围内对某某公司持有的深圳某基金49.703%的基金份额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 本案一审后,某某银行不服上诉。本案二审法院判令某某银行有权以某某公司持有的深圳某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703%的合伙财产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债权。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纠纷裁判要点
1.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某基金49.703%的份额出质问题,权利人提交的涉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情况在合伙名册上有记载,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份额出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有约定。故该权利质权不能认定已经设立,权利人对该合伙财产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经过深圳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可以对其持有的深圳某基金的出资份额设置质押权,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认定某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某基金的出资份额设置质押权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故本案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尚未设立,某某银行有权以某某公司持有的深圳某基金49.703%的合伙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其债务,但该权利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问题之意见建议
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可以出质?出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要求有何不同?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可见,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不能出质。
2.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是否可以出质,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约定可以出质的,则有限合伙人可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否则,不能出质。
3.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由上可知,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规定了不同的条件。但实务中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出质,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存有争议,出现了不同的法院判决。因此,笔者建议,稳妥起见,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时,如有可能,出质人及质押权人可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免后续行权时发生争议。
【案例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