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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原创 |合伙人可以随意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吗?

企业投资 VS 财产分割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可要求取回吗?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可以任意分割吗?如分割了,合伙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目 录


一、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问题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纠纷案例再现


1.甲股份支付给乙企业两期现金对价合计18009万元,乙企业向其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了两期对价分配。


2. 乙企业与甲股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乙企业承诺甲投资2017至2020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的最低数额,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净利润低于承诺时具体的补偿方式。


3. 甲投资实现了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均未实现。乙企业依约履行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补偿义务,未兑现2020年度补偿。


4. 甲股份起诉要求乙企业承担甲投资2020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款,赵某、于某甲、胡某对乙企业所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 该案经一审、二审,判令乙企业向甲股份承担甲投资2020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款的70%,赵某、于某甲以合伙企业所分配的财产承担补充责任。多方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各方的再审申请。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纠纷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赵某、于某甲、胡某是否需要对乙企业所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如需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金额范围如何。


2.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 甲股份支付给乙企业两期现金对价合计18009万元,乙企业向其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了两期对价分配。乙企业合伙人依法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但乙企业实际已向包括赵某、于某甲在内的合伙人进行了分配。


4. 赵某、于某甲作为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分割的合伙企业财产理应返还。各合伙人所承担的返还责任并不以其实际所分得的财产为限,而是以合伙企业所分配的财产为认定标准。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问题之意见建议


实务中,很多合伙人认为,他们向合伙企业投资的款项,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还那么,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可要求取回吗?或者,合伙人可以任意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吗?如分割了,合伙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据此,合伙人汇入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以及合伙企业融资取得的投资人的投资款、合伙企业的收益等,都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个人财产。


2. 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一般来说,除非合伙企业已经合法清算,清算后有剩余财产,合伙人可以进行分配,否则,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即便其自己的投资款,也不得随意取回。


3.  合伙人清算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分割了财产,则其分割财产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其应返还分得的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返还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应以其从合伙企业所分配的财产金额为限,而非以其实际分得的财产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合伙人在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产生了税费或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不得从应返还的财产金额中扣除,因合伙企业及合伙人违法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应对该税费或其他费用承担责任。


所以,本律师提醒合伙人们,投资有风险,分割财产需谨慎。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