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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名、笔名签合同,合同有效吗? | 合同签署

合同签名 VS 合同效力


如果你和别人签署一份合同,这个人用他的别名签字,你也没有注意,后续发生纠纷,则这份用别名签署的合同有效吗?进而引申出,合同主体用其笔名、假名等非真实姓名签署的合同,合同有效吗?


目 录


一、非真实姓名签署的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非真实姓名签署的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非真实姓名签署合同之意见建议


一、非真实姓名签署的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1.2017年4月28日,原告蔡春梅与被告陈亚仔(又名陈伟杰)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座落于茂名市电白区某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租赁期为半年,原告蔡春梅在协议的甲方处签字、被告陈伟杰在乙方处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将租赁房屋提供给被告使用。


2.合同期满,被告又与原告约定租赁原告房屋的二、三、四楼,双方再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住期为一年。


3. 直至2019年5月20日止,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房租、水电费、卫生费未支付。原告与被告结算多次,陈伟杰在欠据上签名,但被告并未支付欠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支付租金、水电费等。


4. 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租赁协议》解除,被告陈亚仔全部物品搬走,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至返还方物之日止,支付水电费、卫生费、违约金。


二、人民法院关于非真实姓名签署的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作居住使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拒不支付租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且被告应支付租金、水电费卫生费、违约金。


三、律师关于非真实姓名签署合同之意见建议


一般而言,我们在签订合同前,都会核对签约方的身份信息,确认后才进行签署。但现实生活千姿百态,总有一些人在签署合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核对相对方身份,相对方使用自己的非真实姓名签署合同。这种合同,一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合同效力如何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合同签署的目的在于识别合同主体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签署,其目的在于通过签署识别合同主体,只要能识别合同签署的主体,合同即成立,且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


2.非真实姓名具有可识别性,即可产生真实姓名签署合同同样的法律效果


实践中,当事人用其别名、笔名、曾用名、假名签署合同,这些签名,是否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要能够证明这些签名对应某个主体,即能够确定当事人,合同同样成立,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样有效。


同理,只要签名可与当事人对应,哪怕其用狂草签名,甚至画个圈,都可以产生与真实姓名签署合同同样的法律效果。


3.非真实签名引起争议,将增加举证难度

经济活动中,有人可能出于逃避义务的目的,趁人不备,用非真实姓名签订合同、欠条、借条等,以便达到混淆义务主体的目的。因此,我们在签署各类合同时,应谨慎对待,核验对方真实身份,在书面材料中填写对方身份证号,保留证明对方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一旦被人别有用心的使用非真实姓名签署合同,则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我们首先要证明对方的身份,这样会增加我们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本可避免的风险发生。


【案例来源】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904民初1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