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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吗? | 合伙企业

份额转让 VS 合伙约定


你和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如你想把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那么,这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你可以将合伙份额随便转让给第三人吗?


目 录


一、合伙份额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份额转让之分析意见


一、合伙份额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1.2012年11月27日,××基金注册成立。


2.2014年,该基金的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并约定:第一,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7年。第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吉林省城建××有限公司、邢××、营口××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其中邢××缴付5000万元,认缴比例为19.04%。第三,除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 2018年1月,邢××与××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刑××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与第三方的财产份额转让,××公司应予以协助;


若至2018年12月31日前,仍未有合适第三方受让该财产份额,××公司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让该份额。


4. 截至2019年1月4日,不仅未有第三方受让邢××的财产份额,××公司也未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让该财产份额,故双方就之前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条款效力及履行产生了争议,便诉至法院。


5. 一审法院认为《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应当受让邢××的财产份额并支付价款,赔偿逾期付款给邢××造成的损失。××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其他合伙人明确反对该合伙份额转让,故《转让协议书》的实际效力为成立但不生效,驳回邢××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纠纷裁判要点


1.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邢××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第二,依照《转让协议书》约定,××公司受让该财产份额的期限与条件均已成就,故其应当受让邢××的财产份额并支付价款。××公司未依约受让财产份额的行为还构成违约,故判决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逾期付款给邢××造成的损失。


2.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是多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乃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故案涉《转让协议书》成立。第二,《合伙企业法》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其他合伙人明确反对该合伙份额转让,故《转让协议书》的实际效力为成立但不生效。


三、律师关于合伙份额转让之分析意见


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如在经营过程中,一合伙人欲退出合伙企业,此时第三人愿意受让该合伙人的份额,双方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那么,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生效吗?该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可以转让给该第三人吗?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合伙人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份额转让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可见,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均充分尊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合性,规定关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之间可约定相应办法。据此,合伙人与他人合伙时,需考虑退出机制,并在签订合伙协议时进行书面约定。


2.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双方均应关注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人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里的合伙份额,不是随意就能转让的。如上分析可知,转让合伙份额,需要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办法。同样的,第三人欲受让某合伙人在某合伙企业里的合伙份额,也应首先了解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只有双方遵守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份额的转让办法,份额转让协议才能顺利生效,否则,可能造成不生效的法律后果,双方的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本文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