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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可入职竞争对手吗? |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 VS 经济补偿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公司与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如何维权?其入职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例之意见建议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再现

 

1.2013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

2.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3.20183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2019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

5.2019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二、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竞业限制义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

3.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例之意见建议

 

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已经成立当下公司聘请员工时的常规动作。那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履行才能维护自身权利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竞业限制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竞业限制,劳动者的义务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相应义务,绝非限制用人单位一方或限制劳动者一方。

2.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

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此时,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入职竞争对手等,且不属于违约,无需向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必须通知用人单位吗?

劳动者三个月未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否自动解除?从本文案例来看,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建议

当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时,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是否自动终止,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竞业限制属于请求权,但也有人认为属于形成权。

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竞业限制协议便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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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