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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 公司风险

工伤责任 VS 追偿

 

员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依法构成工伤。此种情况下,如公司承担了员工的工伤待遇责任后,可否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呢?

 

 

一、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追偿权之意见建议


一、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案例再现


1. 2018年5月,陈某山入职翠某公司。2018年11月12日,陈某山在工作时被案外人杨某标骑摩托车撞伤。后认定陈某山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伤残九级。

2. 陈某山起诉杨某标,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116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标赔偿陈某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08843.64元。

3. 陈某山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翠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共207065.17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工伤待遇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山构成工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工伤医疗费用,在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处理,相关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山在本案中不能重复主张。对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883元(6645元/月×60%×9个月),予以支持。陈某山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再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翠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合计160424.17元。翠某公司支付陈某山医疗费用完毕后,陈某山根据一审法院(2019)苏0116民初24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而享有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及基于(2019)苏0116民初646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享有的4875.64元医疗费的申请执行权转移给翠某公司。


二、法院关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再审法院认为:

1.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2.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因陈某山未能通过法院执行实际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其基于用工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陈某山已承诺在翠某公司先行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后,其自愿将2421号、646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对杨某标享有的相应医疗费用的申请执行权转移给翠某公司行使,故本案支持陈某山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诉请不构成医疗费用的重复计算。

 

三、律师关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追偿权之意见建议

 

员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依法构成工伤。此种情况下,如公司承担了员工的工伤待遇责任后,可否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因第三人侵权,员工工伤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员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同时享有向对三人提起侵权赔偿请求权。因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此种情况下,员工可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工伤待遇仲裁、诉讼。

2.因第三人侵权,员工工伤与侵权有限兼得

因第三人侵权,员工工伤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但只是有限兼得。一般而言,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不能兼得,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偿金(丧葬费)、工伤期间工资(误工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员工在不能兼得项目上,享有按赔偿项目就高原则获得赔偿的权利。

3.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

用人单位如承担了工伤待遇赔偿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1)追偿项目

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可向侵权人追偿。

2)不可追偿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所特有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3)追偿数额

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在量上受第三人应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不得超出第三人所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超出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保护职工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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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