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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未缴社保的劳务派遣员工,会有什么风险? | 公司风险

劳务派遣 VS 用工风险

 

公司经营中,为了减轻人力资源成本,一些公司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却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有何风险呢?

 

 

一、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之意见建议


一、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再现


1.20128月,张某进入合肥某人力公司工作,并被劳务派遣到安徽某机械公司工作。合肥某人力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20128月,张某发生工伤事故。

2.嗣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合肥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安徽某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历经仲裁和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合肥某人力公司违法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安徽某机械公司疏于审查劳动者参保情况,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令合肥某人力公司、安徽某机械公司对张某应获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合肥某人力公司违法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安徽某机械公司疏于审查劳动者参保情况,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令合肥某人力公司、安徽某机械公司对张某应获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之意见建议


公司经营中,为了减轻人力资源成本,一些公司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却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有何风险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的风险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在用工成本高企的当下,确实普遍存在。但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就可以降低自身用工成本吗?

实际上,如用工单位不注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生工伤,到头来,不但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反而可能增加用工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在上海,如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派往上海,则应该在上海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如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其所在省和上海都没有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定要审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派遣员工缴纳了社保,以规避相关工伤风险。

2.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维权路径

(1)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应该第一时间找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要求其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派遣员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用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尽到审核、督促义务,导致其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外地派往上海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为其缴纳社保,则员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理由同上。

4)实践中,还有好多劳动者手头上没有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不知找哪个单位维权。此时,员工可以先申请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之后再根据相关情况依照上述途径维权,从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5)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派遣员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还可以向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者,如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工伤赔偿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兼得。

综上,用工风险无处不在,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员工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均需提高风险意识,防范自身风险。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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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