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何时可对内部行使追偿权? | 合伙企业
合伙债务 VS 债务承担
合伙人尤其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垫付资金,从而形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未向该合伙人偿还,该合伙人可以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吗?
目 录
一、合伙人对内追偿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对内追偿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对内追偿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对内追偿纠纷案例再现
1. 2003年3月25日,陈某某与谢某某、施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合伙企业某某石材厂,其中被告谢某某出资28万元,占投资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资24万元,各占投资比例的24%,陈某某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某某退伙,高某某加入合伙。
2. 合伙经营期间,陈某某称其独自承担了多笔合伙债务,共计632484元:其中柴某某借款15万元,林某借款8万元,张某某借款8万元,张某借款3万元,柴某借款5万元,合计39万元,已由陈某某全部还清,借条由陈某某收回;原合伙人徐某某退伙款90292元,由陈某某交款至县人民法院;陈某某汇给谢某某56970元用于发职工工资等;某某石材厂向陈某某借款120222元。
3. 2006年10月28日,某某石材厂因未参加年检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经清算。
4. 陈某某向法院起诉称,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与亏损按照股份分配,陈某某理应承担上述合伙债务632484元的24%即151796元,剩余480688元应当由三被告谢某某、施某某、徐某某共同分担,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陈某某480688元。三被告辩称,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先行对财产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再作结算。
5.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企业未经清算,陈某某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对内追偿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1.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石材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被告应对企业进行清算。由于未经清算,本案相关债务无法确认。即使陈某某垫付了部分合伙企业债务,某某石材厂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企业主体还存在,也应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先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三被告按出资比例分担,而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只有等清算后才能确定。因此,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陈某某向谢某某、施某某、高某某主张权利依据不足为由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对内追偿之意见建议
合伙人尤其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垫付资金,从而形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未偿还该合伙人,该合伙人何时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呢?本律师结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可见,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产生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如有债务,则以前述财产予以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由合伙人予以清偿。当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亏损承担比例的合伙人的追偿权的行使
(1)行使追偿权的主体为清偿债务超过了亏损承担比例的合伙人
合伙人欲对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需证明其承担的债务比例超出了亏损承担比例。
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2)合伙人行使追偿权前,需证明合伙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如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了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则等同于合伙企业对该合伙人欠债,该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此时,有权行使追偿权的合伙人,必须证明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对其清偿。这就需要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只有清算后,才能确认合伙企业确无财产清偿债务,进而才能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综上,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管您是退伙,还是您所在的合伙企业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抑或是被注销的,要想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您多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必须先走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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