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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企业

合伙人 VS 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约定有效吗?有此约定情形下,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如何进行呢?

 

 

一、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1. 2012年11月27日,新能源基金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

2. 2014年,合伙人盈富某某公司、城建实业公司、刑某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某佳投资公司、鼎典某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鼎典某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 2018年1月,刑某某(甲方)与鼎典某某公司(乙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寻求第三方受让其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如2018年12月31日前未有合适第三方受让该财产份额,乙方承诺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让该份额;确保年化收益率不低于6%。

4. 至2018年12月31日前,未有合适第三方受让刑某某财产份额,鼎典某某公司亦未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让该财产份额。刑某某向一审法院诉请鼎典某某公司向刑某某支付转让款7467.9452万元,自2012年1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按8%的年利率计算至全部转让款付清之日;丁某国等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鼎典某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鼎典某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刑某某给付转让款人民币66767123.2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驳回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鼎典某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5号民事判决;驳回刑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1.本案一审法院认为:

1)刑某某与鼎典某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协议约定恰当履行各自义务。

2)刑某某诉请鼎典某某公司的股东丁某国等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2.本案二审法院认为: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需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确定。

2)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3)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合伙人城建实业公司和某佳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刑某某向鼎典某某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据此作出二审判决。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之意见建议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如何进行呢?本律师结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据该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的,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如合伙人之间对转让合伙份额有特别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虽然《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进行了规定,但如果合伙人具有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的特别约定,如约定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应予遵守呢?

众所周知,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因此,需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因此,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的操作,需根据合伙协议进行。

3.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有特别约定情形下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如合伙协议具有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的特别约定,如约定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未生效,不具有履行力。如合伙份额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转让协议生效,具备了履行力,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该转让协议;如有一名合伙人不同意,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因此也就不具有履行力,当事人不得要求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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