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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合伙份额不能随意转让! | 合伙企业

合伙人 VS 份额转让

 

合伙人依法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如果合伙人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随意转让?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呢?

 

 

一、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再现

 

1. 某采石场成立于2008年8月30日,属普通合伙企业。

2. 2017年9月25日,左某一、熊某良、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三合伙人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份额的比例分别为20%、20%、60%,“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3. 2017年10月29日,熊某良与徐某军、左某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熊某良将其享有的某采石场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徐某军,款项付清后当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到期不能支付款项,则左某一把某采石场整合后的股份20%转让给熊某良。徐某军于2017年11月8日向熊某良支付转让款100万元,但未能按期支付尾款。

4. 2017年11月27日,鲁某桥与徐某军签订《合约》,约定徐某军将持有的某采石场5%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鲁某桥,转让价款150万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鲁某桥通过案外人王某俊、武汉恒某公司账户向徐某军共计支付了1496000元。

5.2018年1月22日,徐某军、熊某良、左某一、某采石场订立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徐某军、熊某良、左某一于2017年10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熊某良享有的某采石场的合伙财产份额原转让给徐某军,调整为转让给左某一。

6. 鲁某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鲁某桥为某采石场的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为5%);判令某采石场、徐某军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鲁某桥的诉讼请求。鲁某桥的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

1.鲁某桥与徐某军虽然签订了转让部分合伙财产份额的协议,但徐某军一直未实际取得熊某良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具有合法合伙人的资格。

2.至于徐某军与左某一互认代持5%的某采石场合伙财产份额,对时任某采石场的其他合伙人不产生约束力,亦不能对抗企业登记机关具有社会公示效力的企业登记信息。

3.退一步讲,即使徐某军在与鲁某桥签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约》时享有某采石场的合伙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其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也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鲁某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军向其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4.隐名合伙人或者新的合伙人想要完成显名手续,应当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具体到本案,即使徐某军具备某采石场隐名合伙人或者实际投资人身份,鲁某桥受让合伙份额后要求进行合伙人的变更登记,也需要征得某采石场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左某一明确表示不同意将鲁某桥登记为某采石场的合伙人,故鲁某桥要求登记为某采石场的合伙人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支持。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之意见建议

 

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其可以随意的把该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吗?本律师结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份额的转让,赋予了合伙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即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此问题予以约定。因此,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份额,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受让人在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应尽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关注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

2.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因此,如果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合伙份额的对外转让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则合伙份额的对外转让,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即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在受让财产份额时,受让人一定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取得其他合伙人签署书面的同意转让的意见。

3.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及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与转让合伙份额的合伙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应与其他合伙人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隐名合伙人欲显名,也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要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因此,隐名投资人如欲显名,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才能成为显名合伙人。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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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