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吗? | 合伙出资
普通合伙人 VS 合伙出资
大家都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补缴出资的义务,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补缴出资吗?何种情况下需要补缴出资呢?
目 录
一、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之意见建议
一、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案例再现
1.2015年10月15日,格某某公司、刘某平、江某鹏、唐某光、张某、李某鹏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成立了某迅投资,认缴出资总额为400万元,格某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刘某平等均为有限合伙人。
2.2015年10月30日,某迅投资和广东恒某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某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成立了广州某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是某迅投资,有限合伙人是广东恒某源投资有限公司。某迅投资出资400万元,首期120万元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资到位,剩余款项28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资到位。广东恒某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出资到位。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恒某源投资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将600万元汇入某源基金账户,某迅投资始终未出资。
4.2016年4月22日,某迅投资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退伙事宜决议》,决议某迅投资退出某源基金中心,并着手办理退出及清算事宜。
5.2016年4月28日,恒讯投资和广东恒某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终止原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并终止原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并决定对某源基金进行解散清算,办理解散和清算手续。
6.2018年4月3日,某源基金向黄埔区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迅投资向某源基金补缴出资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4410元;2.判令格某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平、江某鹏、唐某光、张某、李某鹏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一审法院支持某源基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某源基金并非合伙协议的签约主体,也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追缴出资款权利的情况下,其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二、法院关于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在普通合伙人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均有别于有限合伙人,即并不负有对合伙企业的法定补缴义务。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案涉《广州某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十七条有关合伙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约定内容,显然并未赋予合伙企业直接向某迅投资追缴出资款的权利。因此,在某源基金并非合伙协议的签约主体,也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追缴出资款权利的情况下,其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三、律师关于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之意见建议
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补缴出资吗?何种情况下需要补缴出资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有补缴出资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规定不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也不同。普通合伙人并不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法定补缴义务,但有限合伙人具有法定补缴义务。
2.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有补缴出资的义务
因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的法定补缴出资义务。但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义务。因此,在合伙时,合伙协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协议约定完善,可有效规避风险,保护合伙人合法权益。
3.合伙协议可具体约定普通合伙人不按约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虽然普通合伙人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给予其补缴出资的约定义务。同时,还可以约定逾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更有效防范合伙人违约。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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