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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如何以实物出资? | 合伙出资

出资方式 VS 实物出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哪些方式出资?如以实物出资,则需要注意哪些程序性问题?

 

 

一、合伙人实物出资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实物出资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实物出资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实物出资案例再现

 

1. 2012829日,王某兵与汤某某、杨某某、舒某某、侯某某以黄某某的名义、龙某某以龙某沂的名义、陈某某以陈某睿的名义签订《合伙协议》;事后,黄某某对侯某某的代签名行为进行了追认;陈某睿、龙某沂对陈某某、龙某某的代签名行为不予追认。

2.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名称“某某县农林页岩砖厂”,经营地点“某某县农林乡苏麻村”,经营范围“页岩砖生产、销售”。王某兵以农林砖厂的资质及厂房、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折价占其他股东投资总额的10%,其余6合伙人各投资120万元重新修建砖厂,各占15%的股份;合伙人根据新建砖厂的修建进度和实际投资额按份额出资。

3. 合伙协议签订后,汤某某、杨某某、舒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各投资6.5万元,汤某某等六人向王某兵支付了农林砖厂作价款26.5万元。由于双方签订合伙协议时,农林砖厂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双方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在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7组无采矿许可。

4. 2014324日,王某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某某等六人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

5.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双方合伙协议;汤某某返还王某兵处理某某县农林乡页岩砖厂烂铁、烂铜、窑车的货款2.664万元;驳回王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兵返还汤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给付的某某县农林乡页岩砖厂作价款26.5万元;驳回汤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三、四、五项;王某兵返还在解除合伙合同后汤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尚应分得的出资余款13,519元;驳回王某兵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汤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其他反诉请求。

 

 

二、法院关于合伙人实物出资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双方的诉讼请求,指向了合同已履行部分复原和赔偿的问题。“恢复原状”的前提条件要有履行事实的存在,故双方争议合伙合同约定王某兵的实物出资是否存在,是否已交付全体合伙人。该事实的存在应由王某兵举证。合伙人出资到位一定会形成出资的法定证据,王某兵主张出资的实物已移交,应有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执行人收受的依据,但王某兵未提交对此方面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王某兵没有向汤某某等六人移交农林砖厂的厂房、生产设备和各种证照。

2.案涉合伙合同因采矿权由谁出资续期或重新获取发生争议而未继续履行,双方约定合伙经营事务尚在准备阶段没有实际经营。故本案不存在合伙事务执行后的清算,本案是合伙事务尚未履行下合伙合同解除后的清结纠纷,涉及“恢复原状”和“损失赔偿”。

3.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兵交付实物事实存在,但本案又存在生产、生活用房和生产设备被拆除的事实,显然不能“恢复原状”。王某兵主张的损失除可能不能恢复原状的价值减损外是否还有其他损失,王某兵既未明确,也未提供任何相应证据。至此,王某兵应承担举证不能和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对王某兵主张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4.筹建合伙企业过程中,作为合伙事务准备过程中的财会保管人汤某某实际仅收到汤某某等六人390,000元出资和王某兵原厂房、生活用房、生产设备残值价款96,840元,合计486,840元,双方均存在因对采矿许可续期义务因对合同不同理解而争议未完全履行出资的事实;而筹建过程中正常支出为401,593元;余85,247元才是合伙合同解除后各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能“恢复原状”可返还的财产。但王某兵实际占有70,200元,汤某某实际占有15,247元。王某兵实际出资96,840元,减去应承担支出40,159元,实际占有70,200元,王某兵还应向合伙体返还13,519元。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实物出资之意见建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如以实物出资,则需要注意哪些程序性问题?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协商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实物出资。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等;或不动产,如厂房、房屋等。

2.实物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以实物出资,该实物资产需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可见,对出资的实物的作价,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方式,最简单的方式是合伙人对实物协商作价。

作价后,如实物贬值,合伙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呢?这也由合伙人约定。

3. 作为出资的实物要转移交付给合伙企业

如果是动产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交付后即完成所有权转移。此时,为避免实物是否交付的争议,合伙人可要求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收受实物的收据。特殊动产(如:汽车)的转移,应向相关管理部门(如:车管所)办理牌照变更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合伙人以不动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出资的,应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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