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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部门会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随机检查。若企业对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持有异议,是否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

 

一、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典型案例

某地行政执法人员在随机检查中,发现A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认定A公司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后经审核,将A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复议决定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意见摘要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原告未在登记的住所实际经营且无法通过该住所联系,故经审核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九条规定,将A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

复议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影响和救济建议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将同步向全社会公示,从而影响企业的商誉、对外形象以及各类商业合作的开展。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变更住所登记信息的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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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