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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追回合伙出资吗? | 合伙纠纷

合伙 VS  退伙

 

合伙人约定投资合伙项目,并实际运行了合伙项目,此时,如有合伙人要求退回其出资,会得到支持吗?如得不到支持,则合伙关系如何终止呢?

 

一、合伙人“闹掰”终止合伙关系案例再现

二、法院生效判决关于该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退伙、收回出资问题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人“闹掰”终止合伙关系案例再现

 

1. 2010年6月10日,周某平与荀某某、韦某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在某地设立砖厂,荀某某为合伙总负责人,周某平为合伙财务负责人,韦某某为合伙生产负责人,合伙期限为6年。

2. 合伙协议签订后,周某平实际出资200万元、荀某某实际出资200万元、韦某某现金及实物出资共计978063.98元,出资均已实际投入到合伙体,并在某地筹建砖厂,进行了相关经营。2011年6月9日荀某某以合伙代表人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某某公司并未收取挂靠管理费用。

3. 2201176日荀某某又以某某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解除周某平某某公司砖厂财务厂长,韦某某某某公司砖厂生产厂长的职务。自此,周某平、韦某某离开合伙体,合伙体由荀某某自行经营。

4. 2012313日,原告周某平起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周某平与荀某某、韦某某于201061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荀某某与某某公司连带返还周某平出资200万元。

5. 三合伙人均不同意依合伙协议约定自行清算,并一致同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清算。共同选定某会计司法鉴定所对合伙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清算。某会计司法鉴定所作出青保会所(2015)会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又先后作出两份《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在合伙人合伙期间(截止2011630日),合伙财产亏损总额为:723928.37元。

6. 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终止周某平与荀某某、韦某某之间的合伙关系;荀某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返还周某平合伙出资款1668945.58元。

 

 

二、法院生效判决关于该纠纷裁判要点

 

1.关于案涉三人的合伙形式。周某平、荀某某、韦某某三合伙人经营的合伙体,确定由荀某某为合伙总负责人,周某平为合伙财务负责人,韦某某为合伙生产负责人,各合伙人之间分工明确,砖厂未以合伙体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设立的规定。三合伙人成立的合伙体挂靠某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应为个人经营,应属个人合伙。

2.关于周某平要求全额返还合伙出资款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三合伙人虽未依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合伙企业,但合伙体已实际筹建并经营,三合伙人履行了合伙协议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对合伙体的盈亏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周某平以合伙企业未成立为由,要求全额返还出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合伙关系是否符合终止条件?如符合终止条件,如何清算问题?

本案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合伙事业不能完成的情形,合伙关系应予终止。

个人合伙的清算法律虽无明确程序要求,合伙人约定的清算条件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伙人本应依约定的清算条款进行清算,但本案合伙人在发生纠纷后,合伙人均不同意依合伙协议约定自行清算,并一致同意由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清算,应视为合伙人对合伙关系终止后就合伙清算事宜重新形成了合意。

原审法院依当事人意见委托某会计司法鉴定所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鉴定意见确定的亏损数额723928.37元加因生产10万元成品被销毁的损失,共计823928.37元。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三、律师关于合伙人退伙、收回出资问题之意见建议

 

合伙人约定投资合伙项目,并运行了合伙项目,此时,如有合伙人要求退回其出资,会得到支持吗?如得不到支持,则合伙关系如何终止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伙体投入经营后,除有特别约定外,合伙人无权要求收回投资款

合伙关系成立后,即便是没有成立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体已实际经营合伙人约定的合伙项目,则此时合伙人已实际履行了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除合伙人之间对退回出资有约定外,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体或其他合伙人退还其投资款。

2.合伙人欲退出合伙体,则应进行清算

我国法律未对个人合伙终止后如何进行清算进行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清算。如合伙人之间无法就清算达成一致,则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清算。

3.合伙人是否可以收回投资款,视合伙体盈亏情况而定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因此,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体需进行清算。至于合伙人是否可以收回投资款、收回多少投资款,除合伙人之间对退还出资有约定外,则应根据清算情况而定。如清算后合伙体有盈余,则可以进行分配,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款,但如由亏损,则此时合伙人不但可能不能收回投资款,还需承担亏损。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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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