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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

个人合伙 VS 合伙企业

 

现实经济活动中,合伙形式非常普遍。那么,您和您的朋友、同学、亲戚,成立的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呢?两种形式,有何区别?

 

 

一、合伙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之意见建议

 

一、 合伙纠纷案例再现

 

1.某某市某某区兴某矿业加工厂系姜某臣的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8月8日,某某市某某区兴某矿业加工厂(甲方)与某某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球磨机租赁及铁渣销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租赁球磨机及相关设备。甲方租赁乙方球磨机及相关设备租赁费每年20万元,租赁期间使用电费0.9元/度,租赁期间暂定3年。

2.2017年8月15日,姜某臣(甲)、李某东(乙)、刘某江(丙)、高某然(丁)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事项:四人本着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与某某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球磨机租赁及铁渣销售协议》。以某某市某某区兴某矿业加工厂名称签订。内部以甲、乙、丙、丁四人为主体实施,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详见球磨机租赁及铁渣销售协议)附件。

3.合作协议签订后,刘某江退出了合伙。姜某臣、李某东、高某然各自出了部分资金,但并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分工履行。合伙生产经营期间,没有建立财务收支制度,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开支单据绝大多数是白条或收据,没有专人负责管理。

4.2019年4月17日高某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高某然与姜某臣、李某东签订的合作协议,姜某臣、李某东返还其投资并支付合伙红利和工资。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高某然的起诉和姜某臣提起的反诉。高某然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5.现高某然向一审法院又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合伙企业解散;依法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然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伙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本案中,高某然与姜某臣、李某东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现高某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要求判决合伙企业解散并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请。

   

三、律师关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之意见建议

     

现实经济活动中,合伙形式非常普遍。那么,您和您的朋友、同学、亲戚,成立的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呢?两种形式,有何区别?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您参考。

1.个人合伙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个人合伙相对于其他的合作方式,具有设立简便,出资形式灵活多样,内部结构简单,管理便利等优点。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实中经常可见合伙形式,且这种合伙,大部分存在于相互之间极度信任的亲友、同学之间。这种合伙,是个人合伙,各方应签订合伙合同。如合伙各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相关规定。

2.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情形,即亲友之间签订合伙合同后,需要成立相关企业进行经营,即各方成立了合伙企业。此种情形下,与各主体之间只签订合伙合同即进行相应经营不同。

合伙企业也需要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但除此之外,还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可见,这种情形,与只签订合伙合同即进行经营明显不同。此种情形下,如各方之间发生冲突,则需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您和朋友、亲戚、同学直接进行合伙,但没有成立合伙企业,则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维权,否则,将会被法院驳回。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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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