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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如何落实平等原则? | 合伙企业法

平等原则 VS 权益保护

 

合伙企业法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平等原则如何落实呢?

 

 

一、平等原则在合伙纠纷中适用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平等原则在合伙纠纷中适用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平等原则在合伙纠纷中适用之意见建议

 

一、平等原则在合伙纠纷中适用案例再现

    

1.2016718日,某津公司(戊方)与某某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甲方)、某财公司(乙方)、某汶公司(丙方)、市某某投公司(丁方)签订《某某天地共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其中某津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某某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行使某某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2.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除名部分约定,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行为。对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2016810日,某某天地共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地共富合伙企业)成立,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某某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10号楼30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某津公司(委派王某强为代表)20161019日,天地共富合伙企业、天地人和公司、某某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某某分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华夏银行某某分行对合伙企业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各当事人按协议约定缴付了首期出资即认缴出资额的40%至在华夏银行某某分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内,其中四被告共出资7200万元,某津公司出资400万元。

4.2017112日,天地共富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书面决议,拟向某某网信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拟投资额为1887万元。2017315日,天地共富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书面决议,拟向某某神洁(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拟投资额为1500万元。高某作为财金集团公司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一,在上述两份投资决议上签字同意。

5.2018125日,四被告以书面同意方式作出《某某天地共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及《除名通知》,决议内容为:“一、鉴于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某某某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等情形,全体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一致决定将其除名。二、全体有限合伙人均不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也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三、本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并向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由某某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市中政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担任清算人办理清算、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注销等相关手续。”。除名通知发给被除名人。

6.原告某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四被告作出的关于将原告除名的某某天地共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条款、除名通知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某某天地共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决议》中第一项将某某某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名的决议无效。

 

二、法院关于平等原则在合伙纠纷中适用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伙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各合伙人均应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对合伙人的除名,实际上是守约合伙人对违约合伙人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此种措施与退伙、散伙等方式相比,带有对合伙人否定性评价的性质。从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出资违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均为严重损害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才可适用除名这一最严厉的措施,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行为,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也应大体与之相当,才可适用除名程序。否则必然导致除名程序的滥用,最终损害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的利益。

综观本案,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对省内投资比例限制条款的理解发生了差异,而此种差异应通过平等协商等增加互信的方式解决。即便双方互信全无、“人合性”尽失,也可通过协议退伙、散伙清算等方式解决争端,而通过本院认定的事实,四被告作出除名决议并无充分事实依据,其除名决议中关于将某津公司除名决议条款归于无效。

 

三、律师关于平等原则在合伙纠纷中适用之意见建议

 

平等原则是民商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应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那么,如何在民商事活动中以及司法裁判中适用该原则呢?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供读者参考。

1.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又称为民商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商主体享有独立、平等

的人格,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商事主体人格平等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

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对各类民商事主体平等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在法律上,这意味着凡被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4)民商事主体受平等保护无论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一律给予同等保护。责任的统一, 救济程序平等。

3.平等原则可直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吗?

平等原则并不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故不能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行为(合同),不能直接依据平等原则认定其效力,而应当依据具体的裁判规范(如胁迫、显失公平)处理。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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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